實習記者 王蕾
2005年8月23至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自1980年個稅法開始實施到現在,800元的扣除額標準持續了25年之久,為何這一扣除額一直沒有改變?在國家稅收和人民福利的矛盾中,國家的政策會如何平衡?
為此,2005年9月3日,本刊記者采訪了全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隆亨教授。
為什么是1500元
記者:本次個稅法修改是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改。據我們了解,這次對扣除額的修改有兩個方案,一是1200元,一是1500元。早些時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國務院的打算是1200元,后來又改成了1500元。這樣的改變有什么樣的根據和考慮?
劉隆亨:從1993年到現在,我國居民的收入提高了60%,消費支出也增加了60%。我國居民的收入和支出增加的速度是相等的。把扣除額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提高了70%左右,相對于居民的收入和支出增加了10%。對目前的情況來說,扣除額是相對偏高的,基本符合現實。
記者:我們知道,雖然國家統計局在2004年對居民的月平均消費支出的統計是1143元,但中國居民收入的地區差異非常大,1500元的標準有沒有“一刀切”的嫌疑?
劉隆亨:在確定1500元的扣除標準時,國家進行了大致的調查,調查表明1500元在多數地區已不是中等收入,而是很一般很普通的收入。相對于1200元的生活標準和一些欠發達地區來講,現在把扣除額確定為1500元,稍提高了一點,對居民有好處。
另外,把扣除額確定為1500元而不是3000元或是更高,是因為立法者要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如果把原來的800元,一下子就提到3000元,那樣改動又太大了。
記者: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的一個重要稅種,稅收政策的出臺不僅僅要滿足老百姓的要求,還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那么1500元的扣除額對國家的稅收有何影響呢?
劉隆亨:扣除額調高至1500元后,國家的稅收暫時每年要減少200億。現在國家的稅收收入是25300億,200億對國家的財政來說還是能接受的,影響不大。但全國大約有400萬人減輕了稅收負擔,特別是工薪族,他們可以從中得到很大的好處。如果提高到2000元或3000元那就不現實了。
25年不變的扣除額
記者:這些年來個人所得稅法不斷在改,但扣除額一直沒改,800元的扣除額到現在已經維持了25年。這合理嗎?
劉隆亨:當然不合理,說實在的,早在1993年的個稅改革中,扣除額就應該改。
記者:那么當時沒有改的原因是什么?
劉隆亨: 1993年那次改革的重點是把我國境內居民收入所得稅、我國境外居民收入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統一起來,即“三稅合一”。這次改革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進行的改革,要實現法治經濟和稅務公平。1986年,我國開始實施個人收入調節稅,當時我國境內居民的扣除額實際是400元,我國境外居民的扣除額才是800元,1993年統一為800元,對國內居民來說,扣除額已經提高了。那時對工薪族來說,收入達到800元的并不多,大約只有1%左右。所以,那次改革沒有再改動扣除額。
記者:但是1999年時,很多工薪族的收入早已超過了800元。為何1999年第二次修改個稅法時,扣除額還是沒有改動呢?
劉隆亨: 1999年第二次修改稅法的背景是國家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擴大內需,刺激投資,改善市場疲軟。1999年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增加一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決定”。 當時只是想刺激消費,拉動經濟,根本沒有想到調高扣除額這一點。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把修改“個稅法”的提議報到了國務院,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也開展了討論,研究醞釀并準備提出修改“個稅法”。但是,由于當時中國正處在巨大的轉折期,第10個五年計劃要開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進行換屆選舉,經濟的轉折和政治的轉折交織到了一起,當時主要的任務是求穩定,所以沒有時間也不想去對“個稅法”進行改動。
記者:有關部門的“根本沒想到”說明了什么?
劉隆亨:這說明有關部門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關心得還不夠及時,對扣除額的選擇帶有一定的滯后性。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中已經決定對個稅法進行修改,但最后沒有修改,說明我國的立法制度、修訂制度缺乏剛性。
亮點與缺失
記者:輿論評價這次個稅法修改最大的亮點就是調高了扣除額。您是如何理解這種評價的?
劉隆亨:把扣除額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的確是這次改革最大的亮點。它抓住了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一個國家的個稅制度是好還是壞,主要看它的征收范圍、稅率、扣除額和減免情況。扣除額是個稅制度的中心環節、重要制度,它最能反映稅收負擔的輕重。在個稅的所有改革中,抓住了這一點,就抓住了關鍵,抓住了主要矛盾。
記者:個稅法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財政功能,二是調節功能。扣除額調高至1500元,減輕了中少收入者的負擔。但高收入者是重點納稅大戶,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可以減少稅收的流失。那么此次個稅法修改,在對高收入者如何監管的規定上有何創新呢?
劉隆亨:通過實行雙向申報制度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監管,即年收入達到10萬或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不論實行代扣代繳與否,均確定為向當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納稅人。
我國稅收征管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稅款,一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在現階段,我國自行申報納稅的比例很小。從法律角度講,代扣代繳是間接納稅,不全面,不便于追究責任;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是直接納稅,從追究責任的角度講,比較直接,比較全面。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是帶有剛性的納稅申報,它把高收入者偷稅漏稅的缺口堵死了,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納稅的管理。
記者:除了亮點和創新,您覺得此次個稅法修改有什么明顯缺失?
劉隆亨:個稅法的這次修改,雖然調整了稅收的關鍵問題扣除額,但還有很多要改的地方。一是減免混亂,一些規定可以減免的項目還不明確,這一點還沒有改;二是我國現在征收管理的模式是分項計征,即一個項目,一個資金,一種征收辦法,這樣不太好,容易導致多戶頭到銀行存款,多戶頭得到減免,有失公平。應把所有的資金合在一起,綜合計征。但做起來也不容易。
記者:此次的個稅法修改,人們的積極評價還是很高的,但也有人對這次改革抱失望的態度,你是如何理解這些人的失望的?
劉隆亨:我覺得這些人產生失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求過高過急。改革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能要求過高過急,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否則很容易把改革搞亂。二是對個稅法的調節功能期望過高。以為通過個稅的改革就能解決貧富差距的問題。個稅對貧富差距只能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但要真正解決貧富差距問題還要靠財產申報,設立社會保障稅、遺產稅等其他途徑。三是認為原來的個稅制度不好,想全盤否定。我覺得原來的個稅制度還是很好的,簡單明了,我們這么大的一個國家,“個稅法”只有十五條,比美國的簡明許多;而且稅收負擔不是很重,原“個稅法”規定收稅的項目有11項,而減免稅的項目加起來有12項,稅收負擔還是很輕的。
國家與個人,個稅改革如何平衡
記者:我聽到這樣一種說法,即百姓福利和國家稅收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
劉隆亨:是這樣的。因為一方面國家要實行親民政策,強調社會保障,轉變政府職能,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等,這些政策體現了國家對百姓的福利,需要國家的稅收來支持;另一方面,從百姓的利益出發,國家又要減免稅收,如不對農民征稅,這樣國家的稅收每年會減少800億,對環保事業減免稅收,對失業工人不納稅,對高新技術產業減免稅收等等,這又使國家的稅收大量減少。
記者:對于這樣的天然矛盾,國家的政策天平該如何傾斜?
劉隆亨:要解決這一矛盾,我認為根本的是實行公共的財政政策,即從公眾利益出發,解決大多數人的收支分配問題,使社會達到均衡發展。公共財政政策的特點是公益性、公共性、效益性和法治性。國家要加大對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的投入,使納稅人感到納稅后得到了回報,這樣他們才會主動納稅,百姓的福利和國家稅收之間的矛盾才會在相互平衡中逐漸解決。
記者:那么您認為真正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應是什么樣的?
劉隆亨:對中國的稅制改革,我認為從長遠看,減輕稅收負擔,簡便征收手段,有利于生產發展和財政收入的相應提高,對調節分配的力度不斷加大是改革的主要方向。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應是“低稅率、簡稅制、嚴監管、效率與公平相結合、嚴格依法治稅、實現稅收法治化”的稅收體制。
最后我希望人民今后的稅收負擔不是越來越重,而是越來越輕,要藏富于民。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5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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