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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8項舉措加強煤炭行業稅收征管制度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1日 09:58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9月30日專電 (記者 陳二厚) 記者3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針對煤炭行業普遍存在稅收管理不規范、稅源監控不得力的問題,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從8個方面加強煤炭行業稅收征管工作。

  據了解,稅務總局通過分析研究去年以來部分地區煤炭行業稅收專項檢查的情況,提出了如下措施加強征管。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強化日常監管。凡從事煤炭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到生產經營地國、地稅局(或雙方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對設立手續完備的,予以辦理稅務登記。對設立手續不完備但實際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的,予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強化對煤炭企業分支機構和小型煤炭企業的日常監管。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都應當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建立健全賬簿。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辦理認定手續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建立國稅、地稅、工商、煤炭、安全生產、物價管理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及時獲取工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的信息、安全生產部門辦理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信息、煤炭生產管理部門辦理煤炭采礦許可證的信息、煤礦管理部門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信息,建立管戶檔案,防止漏征漏管。

  ——貫徹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管戶責任。稅收管理員要深入了解煤炭企業的特點、生產銷售等情況以及稅控裝置運行、發票開具等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稅收違法行為。

  ——加強對煤炭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稅源管理。確定主、輔指標,根據稅控裝置監控情況、企業產、銷、存情況及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等,合理劃分管理類型,強化納稅評估。

  ——規范委托代征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對煤炭企業征收稅款。委托單位與受托單位應當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嚴格代征范圍和征收標準,保證代征稅款及時解繳。

  ——規范核定征收管理。嚴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圍,對實行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的煤炭企業,加強日常管理和監控,根據其稅源變動情況,結合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定額或征收率。對新設立的實行核定征收的煤炭企業,首次核定定額或者征收率的有效期為一個月。期滿后,重新核定或者實行查賬征收。

  ——加強稅源控管。有條件的地方,可在煤炭生產企業礦井出煤口、煤倉售煤處、煤炭傳送帶等處安裝實時電子監控系統,將電子臺秤的產銷數量掃描進主控機并進行自動統計,確定煤礦日產銷量。

  ——監控企業銷售收入是否全部開具發票,一是鼓勵消費者舉報不開發票行為;二是對經營正常,而發票用量同比下降較多的煤礦實施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三是對實行驗舊購新方式領購發票的納稅人,應要求其每月到稅務機關進行驗舊處理,并逐月將驗舊金額與其同期申報銷售額或者核定稅額以及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金額進行比對,查處不如實申報的行為或調整稅收定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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