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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戰略環評規劃將不能批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30日 07:29 《英才》

  戰略環境評價以全面協調的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有利于打破部門界限與地區界限。

  文/潘岳

  美國的萊思特•布朗說:“由于中國如此龐大的人口,人類至今為止走過的所有發展道路對中國都不能適用。要不了多久,中國非得開拓一條全新的航道不可。中國若成功
了,就能為全世界樹立一個光輝的楷模,為人仰慕效法;中國若失敗了,所有的人都將為此付出代價。” 因此,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從理念到行動的轉變,決定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成敗。

  一、可持續發展呼喚戰略環評

  戰略環評制度產生于美國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該法案提出“在對人類環境質量具有重大影響的每一項建議或立法建議報告和其他重大聯邦行動中,均應由負責官員提供關于該行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說明”。上世紀70年代中期,歐美其他國家開始將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用擴展到戰略層次。80年代末,戰略環評開始被全世界廣泛接受,作用于戰略實施全過程(政策-計劃-規劃-項目),新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逐漸形成。如今,美國政府已經編制了好幾百部“戰略環境影響報告”。

  由于我國在過去制定重大經濟政策時很少考慮可能將產生的環境后果,以致于在執行的過程中引發了大面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至今遺患無窮。例如現有的大都市由于在規劃中沒有充分考慮環線路網帶給城市交通、市民居住、環境安全的負面影響,如今已造成了大都市交通長期擁堵不堪,城市布局像“攤大餅”一樣地無限擴張,加劇了城區內空氣污染和熱島效應。再如中西部省區在做能源、電力、重化工基地建設規劃時,由于沒有考慮到發展這些重污染行業必會與脆弱的生態環境產生尖銳矛盾,尤其是區域內有限的淡水資源根本無法支撐如此規模的開發活動,現已造成了幾代人都難以恢復的生態問題。

  從制度體系上看,我們原來只注重對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但建設項目只處于整個決策鏈(戰略、政策、規劃、計劃、項目)的末端,所以建設項目環評也只能補救小范圍的環境損害,無法從源頭上保護環境。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確定了戰略環評的地位。該法明確要求對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開發規劃和10類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這是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重大完善。

  二、戰略環評必須進入宏觀經濟決策程序

  戰略環境評價以全面協調的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有利于打破部門界限與地區界限,解決條塊分割和部門分割,避免盲目建設和重復建設,變過度開發為適度開發,變無序開發為有序開發,變短期開發為持久開發。也有利于促使各部門將相關政策整合起來,創建更加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

  開展戰略環評的難度也不小。缺乏系統的戰略環評理論和技術方法,部門間的合作機制沒有建立,國內戰略環評隊伍比較薄弱等。但為了使我國的戰略環評盡快與國際接軌,從而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與規劃上的保障,我們必須以最快的速度推進這項工作。

  一是確定處理原則。對未列入專項規劃且規劃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原則上不受理項目環評報告;項目在規劃中,但規劃未依法進行環評的,原則上暫緩受理項目環評報告;對于已開展規劃環評的,規劃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以依法在審批程序上和內容上予以簡化。二是和有關部門一道制定規劃環評的管理細則。三是提高規劃環評的整體水平。四是提高規劃環評中的公眾參與能力。五是選擇一些發展和環保矛盾突出的省市開展規劃環評試點。

  發展戰略必須能夠可持續,衡量發展戰略是否可持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就是標尺之一。因此,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需要一個個發展戰略通過戰略環評來落實,中國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要靠戰略環評來緩解。戰略環評需要決策層的重視與支持,需要各部門間的協作與交流,需要公眾的參與與監督。

  (作者系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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