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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方興商——中消協點評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9日 09:02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

  2005-9-29

  昨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聯合在京通報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情況。一些平日里商場、超市中堂而皇之懸掛的店堂告示被確認為不平等格式條款。中消協希望通過此次活動,喚醒更多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希望經營者講誠信、守信用,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為消費者創建健康、放心的購物環境。

  獎品、贈品非無償贈與,質量責任不得免除。商場舉行有獎銷售和買一贈一活動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此種贈與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商場已經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經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所以,商場的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加義務的贈與。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背《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

  特價、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應當承擔質量責任。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否則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費者有權要求“三包”。有的條款規定: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還有的條款指明: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商家就應該按《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

  “最終解釋權”不能成為商家推卸責任的擋箭牌。許多商場和超市在促銷活動的規則或會員卡、貴賓卡上都明文規定:“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商家的這一聲明,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銷活動中擁有絕對的權利。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購物出門保安再驗小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此時,商家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購物后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兒童游樂安全保障責任,商家不容回避。一些大型商場為了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園。但商場卻以“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的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此規定違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作出了“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中國工商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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