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51號 2005-09-22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房地產行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強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是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要求各有關部門都要對房地產形勢密切跟蹤、及時研究。為了貫徹國務院的指示,加強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分析工作,充分發揮稅收在調控房地產行業方面的作用,現將
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將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委〈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6號)的有關情況按季上報國家稅務總局。40個重點城市的情況報告在上報的文件當中要單獨做出說明。
二、各地上報的文件當中要分別就不同稅種的有關情況進行分析,各稅種上報的要求如下:
(一)營業稅政策及征管方面
1、新建商品房竣工面積、銷售面積、銷售金額、已征稅銷售面積和銷售金額及實際征收的營業稅。
2、個人將購買不足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面積及征收的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兩年的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面積及征收的營業稅。
3、房屋租賃面積、租金及征收的營業稅。
(二)所得稅政策及征管方面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貫徹執行情況。
2、對住房出租所得采取何種征收方式,采取綜合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其征收率是多少?如何在各稅種之間進行稅款劃分?
3、現行出售和出租住房征免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什么問題?有何改進意見和建議。
4、對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如何強化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5、2003年以來對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統計情況(分年統計)。
(三) 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政策及征管方面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情況。具體數據項目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戶數,占地面積,應納(免)稅額。
2、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新建商品房取得收入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情況。具體數據項目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戶數,轉讓(銷售)面積、收入,預繳(或清算)稅額。
3、轉讓存量房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情況。具體數據項目為:交易數量,交易金額,免稅金額,應納稅額,實繳稅額。
4、征收房產稅的情況。具體數據項目要區分自用房屋和租賃房屋;在租賃房屋中,要區分個人出租與非個人出租,出租住宅與出租非住宅。
上述數據項目,需要同時提供上年同期的數據,以便分析增減變化情況。無法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口徑報送上年同期數據的,按現有統計口徑報送。
對于報送第二款和第四款要求的某些數據有困難的地方,在2005年內,可提供現有統計數據。從2006年開始,應按要求的口徑報送。對確實不能按本通知規定的口徑報送2006年數據的,要向國家稅務總局說明情況,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按規定的口徑報送數據。
(四) 契稅政策及征管方面
1、每月契稅總的收入額。
2、總收入額中房屋契稅的收入額和土地契稅的收入額。
3、房屋契稅收入中從新建商品房銷售中取得的契稅收入額以及增量房銷售的套數、面積;從存量房轉讓中取得的契稅收入額以及存量房成交的套數、面積。
4、新建商品房契稅收入中,從普通住宅銷售取得的契稅收入額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數、面積;從非普通住宅銷售取得的契稅收入額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數、面積。
5、存量房契稅收入中,從普通住宅銷售取得的契稅收入額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數、面積;從非普通銷售取得的契稅收入額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數、面積。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稅收政策,密切關注本地區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對本地區的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及稅收政策調整對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和財政收入產生的影響進行跟蹤和評估總結。 附件:40個重點城市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40個重點城市名單
1 | 北京 | 21 | 濟南 | 2 | 天津 | 22 | 青島 | 3 | 石家莊 | 23 | 鄭州 | 4 | 太原 | 24 | 武漢 | 5 | 呼和浩特 | 25 | 長沙 | 6 | 沈陽 | 26 | 廣州 | 7 | 大連 | 27 | 深圳 | 8 | 長春 | 28 | 南寧 | 9 | 哈爾濱 | 29 | 北海 | 10 | 上海 | 30 | 海口 | 11 | 南京 | 31 | 三亞 | 12 | 無錫 | 32 | 重慶 | 13 | 蘇州 | 33 | 成都 | 14 | 杭州 | 34 | 貴陽 | 15 | 寧波 | 35 | 昆明 | 16 | 溫州 | 36 | 西安 | 17 | 合肥 | 37 | 蘭州 | 18 | 福州 | 38 | 西寧 | 19 | 廈門 | 39 | 銀川 | 20 | 南昌 | 40 | 烏魯木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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