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漠視個稅改革 個稅法案難遏止逃稅傾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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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7日 15:12 《時代信報》 | |||||||||
信報記者 黃光紅 報道 個人所得稅法草案自上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以來,引發了社會對納稅額減除費用標準的關注。就在《草案》還未就其最后定板之時,國家稅務總局9月19日又頒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提出對高收入者進行重點監控,并于10月1日開始實施。但專家認為,要徹底解決問題,僅僅依靠《辦法》和《草案》還遠遠不夠。
中低收入者的喜悅 “有了《辦法》,那些月收入近萬元甚至更高的人就不能逃稅了。” 9月23日,一位叫王禹的小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顯得有些興奮。 王禹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每個月收入2000元。按照現行個稅法規定的納稅額減除費用標,她每個月要交95元的稅。單就每個月所繳的近百元個稅而言,王禹認為這是作為公民的義務,并沒有什么怨言,但一想到她所知道的幾個高收入者每月繳的稅,她就感到很冤、很不公平。每個月,這些人的收入上萬,繳的稅卻與她差不多或僅比她稍多一點。 按照《辦法》的規定,各地不僅應將金融、電力、電信、石油等高收入行業人員,個人投資者、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等高收入個人,臨時來華演出人員等納入重點納稅人的范圍,而且還要從收入較高、知名度較高、收入來源渠道較多、收入項目較多、無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稅收征管影響較大的人員中,選擇一定數量的個人作為重點納稅人,對其實施滾動的動態重點管理。發現異常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辦法》同時還對草案中提到的雙向申報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建立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的雙向申報制度,由稅務機關進行交叉比對、核查。 王禹告訴記者,這樣的規定很有力度,將對規范高收入者按法納稅起到很好的作用,從而讓收入不高的她有了一些公平的感覺。她的興奮正是來源于此。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像王禹一樣樂觀對待《辦法》的中低收入者不在少數。 高收入者的漠然 然而,在一些高收入者看來,《辦法》對他們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賈濤是一名自由職業者,他所從事的工作是在家里用電腦給不同的公司設計軟件。月收入接近2萬元。他毫不隱瞞地告訴記者,由于他不是某個公司的員工,目前在個稅方面實行的單位代扣代繳制對他沒有用,他從沒有交過一分錢的稅。 提及《辦法》對高收入者進行重點監控的規定,賈濤不以為然。“由于我給不同公司設計軟件,每個月的收入不止一筆,稅務機關基本上無法掌握我收入的真實情況。即使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也不會輕易發現,我逃稅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月收入近萬的自由撰稿人倪康也坦白地告訴記者,他每月的收入來自多家報刊雜志的稿費,多而雜,即便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辦法執行,也很難獲知他真實的收入情況。因而10月1日后,他仍可以像現在一樣不繳稅。 六成來自工薪階層 專家認為,辦法實施后的結果可能真的會令王禹們感到失望。 多年從事個人所得稅法研究的重慶社會科學院財政金融研究所副所長何清告訴記者,個人所得稅有兩大功能: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推進社會公平。 一個必須面對的現實是:據調查顯示,在我國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存款,但其所繳的個人所得稅還不到總量的10%。與此同時,人數最多的中低收入者,卻承擔著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重擔——2004年我國個稅收入的65% 來源于工薪階層。而這樣的狀況,即使配合草案中調高納稅額減除費用標準的相關規定也不能改變。 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大部分人的月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間,是個人所得稅負擔的主力。其中適用現行個人所得稅九級累進稅率中第二級(10%)的人數比例達35%,負擔了個人所得稅的37.4%;適用第三級(15%)的人數達12.4%,負擔了個人所得稅的47.5%。也就是說,即便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高到1500元,中低收入者仍然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力軍。 重慶社會科學院財政金融研究所的朱華政博士認為,之所以中低收入者完稅率最高,是因為其個人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且收入來源單一,無法隱瞞。而高收入者逃稅嚴重的原因,在于其收入渠道多而隱藏,稅務部門對其監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都很大。 “高收入者收入的這種特點決定了避免其逃稅的關鍵問題,是稅務部門能通過信息渠道獲取其準確的收入信息,以便能在發現異常的情況下核實、處理。但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相關的有效渠道,《辦法》和草案中有關對高收入者加強監管的規定,短期內很難實現。” 多頭并進推動改革 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狀況,僅靠《辦法》和草案顯然是不夠的,需要尋求其它的辦法。 在何清看來,這個辦法就是多頭并進推動個稅改革。 “個稅改革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程,需要多頭并進。而草案和《辦法》的規定僅僅涉及到其中的兩個方面。”何清認為,目前個稅改革的首要任務,應在如何準確獲取高收入者收入信息方面下功夫。 除此之外,何清也很看重另一種配合個稅改革的措施—— 優化政府財政支出。具體而言,就是要較大幅度地將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提高。 據何清介紹,目前我國財政支出主要用于工資、城市建設等方面,用于社會保障的則很少,與發達國家存在很大差距。 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1998年僅1%,目前也不到15%。而法國、德國、英國、日本的社會保障支出,均占到了財政支出的40%左右;在美國有些州,此種比例甚至達到了60%以上。 “作為納稅人,納了稅后,就應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在我國由于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少,相當一部分納稅人享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也就沒有了納稅的自覺主動性。” 何清認為,政府如果增加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可以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增加個稅收入。 “更為重要的是,社會保障的水平,是體現社會公平的一把重要的標尺。增加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對推動社會的公平的作用自是不言而喻。” 何清說。 缺乏公平的征收 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征收方式,區分不同的收入類別而適用不同的納稅方法。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而勞務報酬則按比例稅率計算征收(加成征稅),并且其費用扣除標準也不一致。因此同樣數額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與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是有差別的。 何清向記者表示,從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角度而言,這樣的征收方式是不公平的。“因為按照公平的要求,同樣數額的收入,應該交納相同數量的稅。” 記者了解到,目前美國、加拿大等許多發達國家在個人所得稅征收上,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即稅務部門將公民一年的工資、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經營所得等加在一起后,再看是否需要繳稅,繳多少稅。對老百姓來說,只需每年在法定納稅日前繳一次個人所得稅。 “這樣的征收制度,不會導致同樣數額的收入交不同數量稅的不公平情形,從公平角度考慮,我國的個稅征收也應該實行綜合所得稅制。 “一個更公平的個稅繳納辦法,應該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等因素。”何清說,我國的個稅改革也應向這方面看齊。 何清還認為,進行個稅改革,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還需要開征針對個人征稅的財產稅、遺產稅、贈予稅等稅種,以多稅種配合的方式,形成一個綜合的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