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景昌:1500元的標準沒有合理性 應提高到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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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7日 11:47 新華網 | |||||||||
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南戴河度假區管委會職員宋景昌的發言: 第一、《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既要考慮利用稅收手段積累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更要充分體現利用法律手段調整勞動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分配體系、縮小貧富差距。
第二、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應當體現“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即“ 劫富濟貧”原則。我認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民本”思想應當是政府存在的基石;工資薪金收入的主體恰恰是基本的產業工人,工資薪金收入是其維持最低需求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用途是維持生命,保證基本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工資薪金所得減除標準的確定應該體現對廣大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救濟,貫徹“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 第三、確定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應當以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為基礎。工資薪金所得是城鎮職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從額度控制的角度上說基本上等同于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因此以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為基礎來論證和確定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最具合理性。有一種觀點認為,以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為基礎來論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額度具有合理性。我認為,這種觀點不適當。首先,統計數據的人均消費支出應當只是直接消費支出,對人們因未來收入發展趨勢的不確定性做出的消費準備(比如城鎮職工因購買房屋、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等原因進行儲蓄)沒有量化計量,基礎數據不夠全面。其次,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只適宜論證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的絕對不合理性,即低于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的扣減額度由于其不能保證相對人的基本生存條件、無法保證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而不合理;但是,我們不能夠推斷出能夠滿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扣減額度就一定是合理的。第四、15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不能夠對應現階段產業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滿足立法的長期需要,無法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期間內保證產業工人的最低需求;30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具有5-12年的合理穩定期間,基本能夠保證法律的長期穩定和短期時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據國家統計局2003年度統計數據分析測算,估計2005年度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為18068元,工資指數為1.1344;城鎮職工人均消費支出為14530元,消費支出指數為1.0809。 利用以上數據分析,2005年 50%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月工資薪金所得為1506元,基本上等同現階段初步確定的1500元的減除費用額度。顯然,1500元的減除費用額度標準無法體現“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同時,以上測算還沒有考慮法律的長期穩定性和立法過程的滯后影響。因此該標準額度應當在現初步確定1500元的基礎上做大幅度的調整提高。 比較1993年《個人所得稅法》規定800元的減除費用額度,該標準是當年職工平均貨幣工資的2.85倍,但其僅僅經過了短短的12年時間,就遠遠落后于現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職工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考慮當時職工的收入水平較低、基數偏小,現在職工的收入水平較高、基數較大,可以適當降低預留發展空間,但也應當留有起碼100%的發展余量,從而保證法律的合理連續和相對穩定。因此,我個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應當以3000元左右為宜。換一個角度分析,以前述數據為基礎并假定工資以及消費增長幅度平穩不變。可以測算出,30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將在5年左右低于全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在12年左右低于城鎮職工的月人均消費支出。也就是說30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具有5-12年的穩定期間,基本保證了法律的長期穩定和短期時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樣測算,1500元的標準不具有相應的穩定期間,沒有合理性。以上,我的陳述完畢。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