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勇
10月1日,《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在廣東全省范圍內正式實施。根據規定,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將視同國有土地,可以合法入市流轉。有媒體稱,這是一份可能掀起全國新一次土地“革命”的法規。在筆者看來,這項新舉措在許多方面的確頗具創新意義。
首先,此番《辦法》的實施,意味著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進入了市場化的階段。農村集體土地將與國有土地一樣,按“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納入土地交易市場。這是廣東農村集體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突破,同時更是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突破。
其次,困擾廣東及國內多年的土地緊缺難題可望得到破解。隨著珠三角20多年的發展,工商企業高度集中,土地供給成為經濟持續擴張的瓶頸。然而,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此份《辦法》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范圍、用途限制、流轉程序和流轉后的收益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了頗具操作性的規定,是國內第一份對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入市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現有的非農集體用地因而有望得到更有效的盤活。
最后,流轉過程透明,收益處置有章可循。在新規定之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存入銀行專戶,?钣糜谵r民集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如此規定顯然有利于保護農民在土地使用權流轉規程中普遍存在的利益流失。
當然,在注意到這些利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能期望《辦法》的實施能夠解決所有的土地制度問題。
眾所周知,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土地制度關乎“三農”問題,甚至整個經濟體制的根本變革。《辦法》涉及的僅是非農建設用地,對于最為根本的農業土地制度問題,并沒有任何說法;而如果這一問題沒有解決,“新土地革命”的使命就遠不會完成。另外,《辦法》僅僅是從促進非農產業發展的視角解決土地供給的瓶頸問題,在土地供需矛盾有望得到根本緩解的同時,這一“新土地革命”也在失地農戶的可持續發展以及鄉村建設方面留下了重大懸念。
還需要注意到的是,廣東省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創新之舉并不一定適合于其他省份和地區。作為經濟發展先行的地區,廣東對土地供給增加的需求是實實在在的,通過現有的非農土地市場的整合,帶來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是必然的;而對于大多數的省份來說,過早的放開建設用地市場可能會導致土地資源利用的混亂。
無論如何,市場化、城市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工業、服務業的轉移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廣東省《辦法》的實施讓我們再次看到了制度變革所可能釋放出的生產力,雖然其意義不應過分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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