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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的決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5日 09:30 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48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國務院決定對《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9月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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