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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國資評估新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15:49 國資委網站

  8月25日,國務院國資委頒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評估一向是個立法熱點,新規定的出臺蘊含著新的進步。”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李明良教授告訴《上海國資》。

  也有專家認為,國資評估本來只是國有資產交易的一個“技術性”部分,但在現實中受到地方政府、企業等各種利益因素的纏繞。真正要完善國資評估,除完善法規外,更需要繼續在治理整個國資交易環境上下功夫。

  不過專家一致認為,《辦法》將會促進國資評估的公平、公正和公開,而以下幾項規定尤為重要。

  分級監管,權力適度下放

  與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體制相適應,《辦法》明確分級監管的力度與原則,將權力適度下放至地方國資委!掇k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低于評估價90%交易暫停

  《辦法》規定,根據項目性質的不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國資委從評估機構資質是否合格、評估程序是否合法、評估意見是否一致等方面嚴格審查評估質量。在此基礎上,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產權交易價格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十三類行為必須評估

  《辦法》規定,必須經過評估的國資處置行為包括: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合并、分立、破產、解散;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資產涉訟;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對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辦法》專門用一章規定了國資評估的抽查制度。辦法規定,各級國資委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法院可判決違規交易無效

  《辦法》規定,企業違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而進行交易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這些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的情況等行為。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針對近年來國有產權交易暴露出的問題,對于企業負責人員、評估機構、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等相關行為主體,《辦法》強化了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

  辦法規定,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上述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作者:張波,摘自《上海國資》)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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