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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談公益資產增值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13:37 公益時報

  本報記者 宋宗合

  無論是2002年青基會遭遇香港《明報》憑一面之詞指控“希望工程違規投資”的“恐怖襲擊”事件,還是中創公司被關閉所造成的數千萬元公益資產流失事件,這些事情的發生都暗示著公益機構必須對公益資產投資謹慎行事。

  保守是必需態度

  “保守一些的做法是基金增值過程中的理智行為。”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說。

  基金會在公益資產中可用于投資的一定數額不具備、專業的增值投資操作人員缺乏、投資過程沒有監管這三種情況下盲目決策投資,抗風險的能力絕對處于孱弱狀態,不用說基金增值,甚至有效保值也是值得擔心的問題。因此即使面臨銀行利息逐漸降低,公益組織保持單一的增值渠道也是可取的。

  目前公益機構的公益資產增值方式分為被動收入方式和主動收入方式,被動收入主要是通過銀行孳息、購買

股票債券、一次性轉讓不動產及房租等,這是保守方式,也是保險方式,而主動收入則屬于風險投資,主要是經營與公益目的相關的項目或者投資與公益目的無關的經濟實體等,主動收入方式在我國基金增值過程中還不是普遍方式。

  李勇表示,市場行為必然意味著大風險存在,資本一旦進入投資領域,就必須遵循一般的市場規則,而不管資本來源如何,因此公益機構投資活動更應當慎而又慎。公益機構投資理應將安全和流動放在前面,在保證安全和流動的前提下尋求較高的收益,在這樣的前提下,各公益機構要基于自己的能力清醒決策。

  量力而行

  公益資產進入市場的流失事件已經產生了足夠的警示作用,何況我國的大型公益機構只是少數,能夠有大量的資金用于投資是許多中小型公益組織望塵莫及的事情,因此多方面多元化投資是化解風險的必要手段。

  李勇副局長建議,中小規模公益組織正處于積淀階段,如何讓基金增值需要冷靜考慮,開辟勸募市場繼續積淀自己的能力應該是主攻方向,而對于有能力的大型公益組織,可以適當拿出一部分資金進行市場投資,但風險投資以不超過資產總數三分之一為宜。

  同時,公益組織可以嘗試一種方式進行投資,就是在募捐過程中告訴捐款人,要拿這部分募得款項進行風險投資,這樣可以部分規避投資風險,但這樣的方式是非常艱難的,其實是一種透明的風險轉移手段,這樣的方式需要公益機構有極高的公信力。

  “市場是千變萬化的,公益機構更需要培養和具備風險意識應對市場中可能產生的危機。”李勇不止一次強調這一句話。

  誰也不能打包票

  民政部門作為公益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在指導監督慈善公益工作的同時,應鼓勵和支持公益機構獨立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為他們的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在職業化不具備的情況下,幾乎所有的公益組織都渴望主管單位可以給予指導幫助。

  “在風險投資過程中指望政府給予指導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李勇說。“

社保基金增值是比各公益機構的資產增值更為緊要的事情,政府都不可能給予過多指導,社保基金入市同樣面臨風險,這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政府部門承諾對哪一個基金增值負責任,那么對金融市場中這么多的基金來說都是不公平的。誰都不能對基金增值打包票。”

  而如何保護公益資產在增值過程中的風險問題,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李勇表示,在今后的法律法規修訂過程中,會適當增加相關條款,比方說在清算法和破產法中規定優先清償公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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