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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委聯合發文加強和規范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稅管理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10:10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2005-09-22本網訊

  為加強和規范對教育儲蓄免稅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國家稅收流失,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制定下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規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悉,1999年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對教育儲蓄的免稅管理一直是利息稅征管的薄弱環節。由于儲戶在儲蓄機構多頭開戶、用虛假或不合格的證件開戶、利用虛假或不規范的證明支取本息,部分儲蓄機構甚至為完成儲蓄任務而以教育儲蓄的名義進行攬儲,對國家金融和稅收秩序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為此,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下發了《辦法》。

  《辦法》共14條,從享受免稅優惠的主體資格、教育儲蓄的額度、開戶、存期、利率優惠、證明的管理、教育儲蓄的支取、稅務機構和儲蓄機構的后續管理、違法辦理教育儲蓄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進一步嚴格、規范了教育儲蓄免稅管理。

  《辦法》在《關于印發〈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法【2000】102號)規定教育儲蓄最高限額2萬元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教育儲蓄額度問題。《辦法》規定,享受免征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每一階段教育儲蓄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

  針對證明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辦法》重點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制、領取、開具和使用進行了明確。《辦法》規定,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折、戶口簿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由學校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領取;“證明”一式三聯,分別由學校留存、提供給儲蓄機構、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折、戶口簿或身份證和“證明”支取本息,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并在“證明”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

  為從源頭上加強對教育儲蓄的免稅管理,《辦法》要求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儲蓄機構教育儲蓄免稅的檢查,同時特別強調,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沒有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規定,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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