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環氧氯丙烷反傾銷商務部初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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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01:01 中華工商時報 | |||||||||
【見習記者倪燕21日北京報道】商務部今天公布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由商務部于2004年12月28日發布公告立案,經調查,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存在傾銷,幅度為0.9%-71.5%,使中國國內相關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商務部作出的初裁決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公告中確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證金比率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環氧氯丙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103000,主要用于生產環氧樹脂,還可用于生產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藥、玻璃鋼、電絕緣品、表面活性劑、醫藥、農藥、涂料、膠料、離子交換樹脂、增塑劑、(縮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膠等多種產品。 此外,環氧氯丙烷還用作纖維素酯、樹脂、纖維素醚的溶劑。 (22A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