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界定六種侵害企業行為
立法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五類檢查企業有權拒絕
【本報廣州9月20日電】(深圳商報駐廣州記者 古國真 通訊員 任宣) 針對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侵害企業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如違法罰款、收費,亂考核、評比
,對企業執法檢查過多過濫,違法對企業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等,廣東省政府制定的《廣東省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今日下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給企業造成損失經營者應承擔責任
《條例》對企業經營者進行了明確界定:“企業經營者,是指依法行使企業經營管理職權并承擔經營管理責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業的廠長、經理等企業主要負責人”。
《條例》明確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規定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或者合同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經營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強迫企業接受指定服務屬侵權
《條例》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明確了六種行為屬于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違法罰款、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罰款或者收費沒有出具財政票據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要求接受考核、評比、評優、達標、升級、排序等活動的;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訓的;強迫征訂報刊,強迫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指定服務的;強迫提供贊助或者捐獻,強迫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要求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占用企業財物等。
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執法人員少于兩人企業可拒絕檢查
《條例》第十七條明確了五種情形的執法監督檢查,企業有權拒絕:執法人員少于兩人的;執法人員沒有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沒有出示執法監督檢查文書的;沒有明確的執法監督檢查事項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的。
行政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檢查、檢驗、檢測,抽取貴重樣品,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依法對產品檢查、檢驗、檢測,對企業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執法監督檢查,以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應當將有關情況和處理予以記錄,企業有權查閱上述檔案資料。
侵權行為造成損害須賠償
對行政機關違反《條例》的行為,《條例》規定企業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給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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