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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0日 15:52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銀發 〔2005〕 23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范和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進一步明確票據業務的相關制度,現就有關事項
通知如下:

  一、關于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辦理承兌或貼現時,承兌行和貼現行應按照支付結算制度的相關規定,對商業匯票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核。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行負責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交易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等進行審查。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貼現申請人應向銀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根據稅收制度有關規定開具的

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

  貼現銀行向其他銀行轉貼現或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時,不再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但需對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承擔審核責任。

  二、關于票據質押的相關處理

  (一)票據質押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作成質押背書。

  (二)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應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

  (三)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背書人未能如期履行債務時,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但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被背書人為銀行的,比照商業匯票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并在托收憑證備注欄注明“質押票據收款”字樣。

  出質人與質權人簽定質押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債務期限與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等情況,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產生票據糾紛。

  三、關于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查復方式

  對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查復除采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跨行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63號)中規定的方式外,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查詢查復。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的具體業務處理應遵循《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查詢、查復銀行承兌匯票的業務處理程序見附件)

  (二)傳真查詢。承兌行接到查詢行傳真的查詢書后,應將匯票的第一聯(卡片)傳真給查詢行。

  (三)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中國票據”網進行查詢查復。通過“中國票據”網查詢查復的商業銀行,應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協議的形式約定,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實地查詢。查詢行可以派人持票到承兌行查詢。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持票人持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委托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托收憑證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稱應與票面記載的收款人名稱一致;開戶行名稱和賬號可與票面記載的收款人開戶行名稱和賬號不同,但托收憑證上填制的開戶行與票面記載的收款人開戶行應是同系統的銀行。

  (二)未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個人持轉賬銀行匯票兌付時,應選擇與出票行同系統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或出票行的代理兌付銀行提示付款,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應按支付結算制度相關規定審核付款。

  (三)人民銀行為商業銀行辦理商業匯票再貼現后,必須嚴格按照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再貼現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續,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貼現申請行辦理票款到期收回。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

  請各單位將執行情況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聯系人:歐韻君聯系電話:010-66195542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查詢、查復銀行承兌匯票的業務處理程序

  各商業銀行可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的CMT301、302報文進行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查復。利用CMT301報文進行查詢時,第1項查詢日期為8位數字(格式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2項查詢行行號和第4項查復行行號為支付系統行號,為12位數字;第3項查詢書號由查詢行順序編號,為8位數字;第5項原發報日期填寫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日期,為8位數字(格式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6項、第7項、第8項、第10項按報文格式,全部輸入“0”;第9項貨幣符號、金額填寫“匯票金額”,輸入格式為“3x15n”;第11項查詢內容最長為255個字符,輸入的內容及格式為:

  1、匯票號碼:

  2、出票日期:

  3、匯票到期日:

  4、出票人全稱:

  5、收款人全稱:

  6、付款行全稱:

  其中,出票日期、匯票到期日為8位數字(格式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匯票號碼、出票人全稱、收款人全稱、付款行全稱應與票面記載一致。

  查復行利用CMT302報文進行查復時,第1項查復日期和第5項原查詢日期為8位數字(格式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2項查復行行號和第4項查詢行行號為支付系統行號,為12位數字;第3項查復書號由查復行順序編號,為8位數字;第6項原查詢書號由系統自動生成,為8位數字(格式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7項到第10項、第12項按報文格式,全部輸入“0”;第11項貨幣符號、金額填寫“匯票金額”,輸入格式為“3x15n”。第13項查復內容最長為255個字符,輸入:

  “查詢匯票與我行承兌匯票記載內容一致”或

  “查詢匯票與我行承兌匯票記載內容不符,具體不符事項為:……”。

  查復行只能在第13項內容中記載上述二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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