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40號 2005-09-08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稅務機關執法能力建設,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及時糾正稅收執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稅收執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5年9月起至12月底,在全國開展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2005年稅收執法
檢查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落實“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制止和避免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全面推進依法治稅。通過開展稅收執法檢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努力實現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樹立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檢查內容
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的內容是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以2004年以來的稅收執法情況為重點,重大問題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重點內容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稅文件,包括會議紀要、辦公紀要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稅法。
(二)各地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減稅、免稅、退稅、抵稅的問題;有無違規批準匯總納稅、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問題;有無違規審批稅前列支、補虧少征稅款,有無不征、少征、漏征稅款、少計滯納金的問題。
(三)各類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包括各類開發區、科技、教育、民政福利企業、外商生產性投資企業等,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擴大范圍適用稅收政策的問題。
(四)發票的發售,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能夠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的發票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五)有無不按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
(六)稅務違法案件的檢查程序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適當。
(七)是否存在達到法律規定移送標準的稅務違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機關的問題。
(八)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問題。
三、檢查方式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稅收執法檢查規則》(國稅發〔2004〕126號)的要求,對本級機關的稅收執法情況進行自查。自查結束后要安排時間對所屬下級機關的稅收執法情況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應不少于30%。國家稅務總局也將組成若干檢查組進行重點檢查。
四、時間安排
執法檢查分為自查、重點檢查和總結整改三個階段。2005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為自查階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為重點檢查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總結整改階段。
五、問題的處理
各地對在執法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進行整改。凡與國家統一稅法抵觸的涉稅文件、會議紀要、辦公紀要等,必須立即停止執行,并對執行以來的情況予以糾正。凡與國家稅法相抵觸的具體行政行為,各級稅務機關必須立即糾正。
對于地方黨委、各級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稅文件、會議紀要、辦公紀要等,如有與稅法相抵觸的內容,同級稅務機關要向其提出請求更正的書面報告,同時停止執行,并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對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與國家稅法相抵觸的涉稅文件,應由本級稅務機關發文廢止,并將廢止該文的文件抄報上一級稅務機關。
因違背國家稅法而少征的稅款,稅務機關必須全額補征入庫。混淆入庫級次的,必須及時調整入庫級次。
檢查中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的,移交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進一步查處。
六、工作要求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把檢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時按要求完成檢查任務。
(二)檢查工作必須落實一位局領導具體負責,并由各級稅務機關法規部門和監察部門牽頭組織。檢查工作要深入、細致,不能走過場,要重整改,重實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地要在積極整改的同時,認真吸取教訓,努力改進工作,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三)被檢查的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據實提供有關情況,保證檢查工作的順利完成。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如實反映情況,認真填寫《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附件1)和《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違規文件情況表》(附件2),逐級上報。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于2006年1月31日以前向總局報送檢查總結。檢查總結應當包括檢查組織情況、檢查工作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問題處理情況和報表。
七、總結評比
檢查結束后,總局將對各地的檢查情況進行評比,對檢查工作開展的好、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對檢查工作不重視、落實不力的地方要進行通報批評。評比項目主要包括:檢查組織工作、檢查面、查出的違法、違規情況及糾正率、查補稅額、報表填寫和報送情況、執法檢查總結情況等。
附件:1.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
2.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違規文件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八日 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填表時間: 金額:萬元 項 目 類 別 | 重點檢查單位數 | 重點檢查面百分比 | 違反稅收制度金額 | 混淆入庫級次 | 稅務處罰不當件數 | 稅務處罰決定不規范件數 | 涉嫌犯罪應移送未移送稅務案件數 | | 違規減免稅 | 違規退、抵稅 | 違規提前征收 | 違規批準 匯總納稅 | 違規稅前列支、補虧少征稅款 | 違規少計滯納金 | 違規批準緩稅 | 違規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 其他問題 | 中央混地方 | | | | 戶數 | 減少稅額 | 補繳稅額 | 戶數 | 稅額 | 追繳稅額 | 戶數 | 涉及稅額 | 糾正稅額 | 戶數 | 減少稅額 | 補繳稅額 | 戶數 | 減少稅額 | 補繳稅額 | 戶數 | 少收滯納金 | 補滯納金 | 戶數 | 涉及稅額 | 清繳稅額 | 戶數 | 涉及稅額 | 補征稅額 | 戶數 | 減少稅額 | 補繳稅額 | 混淆入庫數 | 已調庫數 | | | | 序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說明: 1、各省市在向總局上報時,1、2項僅指省級檢查情況。 2、本表所填數據包括執行違規文件情況。 3、本表未列明的事項,在總結報告中說明。 附件2
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違規文件情況表
發文機關 | 文件名稱及文號 | 違規內容 | 施行日期 | 處理意見 | 處理結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規文件統計數:違規文件合計 份,其中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制定的 份,已糾正 份,糾正率 %;當地人大、政府或者其他部門制定的 份,已糾正 份,糾正率 %。 | |
填表說明: 填報違規內容一欄,可以從簡,但應講清問題的性質,必要時可附另頁,或附原文副本、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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