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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紙上公司消費買單 購銷合同竟涉嫌詐騙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9日 10:51 重慶經(jīng)濟報

  一家未在工商、稅務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憑借一套成立批文和其它手續(xù),打著道隧集團下屬思源公司的名號從康弘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3臺挖掘機,并由康弘公司墊付了大部分按揭款。3年過去了,這家紙上公司一直未能正式營運。拖欠貨款一直沒有歸還的思源公司,后來被其主管單位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撤銷,討債無門的康弘公司一怒之下,將道隧集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代償債務。

  道隧集團成為購貨人

  康弘科技公司汽車銷售分公司是

重慶大學下設的一個企業(yè),公司地址設在南坪
機動車
交易市場,主營挖掘機等工程用機械。

  2002年2月,休息了一個春節(jié)以后,康弘公司接到了一個大單。自稱是思源公司員工的趙勁松、盧興高手持道隧集團的介紹信,到康弘公司聯(lián)系購買一批工程機械。一番討價還價以后,康弘汽車和思源公司當時的負責人羅建波簽下了購買3臺挖掘機的購銷合同。雙方商定,貨款全部由康弘公司提供按揭,不過在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時,購貨方仍為道隧集團。

  簽約后,康弘汽車從四川長江挖掘機有限責任公司手中購買了3臺挖掘機,并替思源公司代付了47萬元的首付款。然后,康弘汽車與湛江海新聯(lián)合運輸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將思源公司購買的3臺挖掘機運至到了思源公司指定的交貨地點,海南三亞蜈支舟島鐵爐港。

  思源公司是道隧集團擬設立的一個子公司,直到同年3月12日,在這筆買賣成交后,道隧集團才下文批準思源公司成立。這意味著,在康弘公司和思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時,思源公司不過是紙上談兵而已,根本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能力。那么,明知這一切的康弘公司為何仍愿意承擔風險呢?

  康弘可獲10萬元收益

  2002年2月25日,康弘汽車與思源公司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雙方確認,思源公司總計欠康弘汽車56萬元欠款沒有支付。原來,康弘汽車代付首付款的條件是,思源公司應支付10萬元的融資補償利息費,并于2003年4月底前付清。

  2003年2月24日,思源公司為辦理按揭,以李興成、黃一明、王國民的名義與重慶市機電設備總公司簽訂了長江挖掘機的購買合同。第二天,康弘汽車與思源公司簽訂還款協(xié)議確認,因思源公司急需挖掘機進場施工,思源公司按揭購買3臺挖掘機,按揭首付款合計107萬元。減去已付款60萬元,尚欠原告47.85296l萬元由原告短期融資(墊付),思源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融資費l0萬元。思源公司于2003年4月底付清融資及補償利息費合計578529.61元,原告即將按揭資料交思源公司

  然而,道隧集團是由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百特匯通科貿(mào)有限公司、四川加能工程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組成的聯(lián)合體,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中,道隧工程公司是道隧集團的母公司,下設十幾家分支機構,實力相當雄厚。康弘汽車認為,有道隧集團作為主管單位,思源公司償還欠款應該不成問題。

  購銷合同竟涉嫌詐騙

  一晃3年過去了,這筆欠款一直沒有收回,思源公司幾經(jīng)波折始終沒有能夠正式成立。直到2003年11月11日,因思源公司一直沒有正式注冊,道隧集團一紙公文,取消了思源公司使用道隧集團名稱的資格。思源公司被集團公司“拋棄”后成了一個“空中樓閣”。為了避免竹籃打水一場空,康弘汽車轉而要求思源公司的母公司道隧工程公司代為償還貨款,卻被道隧工程公司加以拒絕。道隧工程公司認為自己和道隧集團是不同的主體,而思源公司是道隧集團同意設立的,因此思源公司在未注冊前的債務不應該由自己承擔。

  道隧工程公司甚至認為,思源公司趙勁松、盧興高兩人持道隧集團的介紹信到康弘汽車購買機械設備一事,根本就是一種經(jīng)濟詐騙行為。因為他們所持的介紹信,是道隧集團開出聯(lián)系工程的空白介紹信,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也是聯(lián)系工程用的,所以康弘汽車和思源公司羅建波簽訂的購貨合同是無效的。

  既然思源公司和康弘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涉嫌詐騙,道隧工程公司表示,誰騙了康弘公司的錢就該找誰去。原來,這起貨款風波并不是想象中的簡單。 本報記者 劉茂穎

  法官判案

  道隧工程公司被判還款

  經(jīng)過法院審理認為,道隧集團是由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組成的聯(lián)合體,由于集團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權對外行使民事行為,其對外的民事行為依法應由母公司道隧工程公司對外行使。因此,道隧集團出具空白介紹信、執(zhí)照和稅務證復印件對外產(chǎn)生的債務,應當由道隧工程公司對外承擔。南岸區(qū)法院作出判決:由道隧工程公司代思源公司向康弘公司償還46萬元欠款。

  法院認為,康弘公司和思源公司約定的l0萬元固定利息,其實質是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由于該民事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因此道隧集團不必支付。

  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對以上判決上訴,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

  律師說法

  母公司難辭其咎

  重慶中世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宏分析說,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我國公司法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債務責任關系問題是持二者相互獨立說,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獨立,各為獨立的法人,各自獨立承擔其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沒有欺詐或不守信行為,母公司不必對子公司的行為負責。但是,在子公司的運營沒有與母公司分開的情況下,或者說子公司的設立不符合正常的程序,法院可能會“刺破公司的面紗“,意思是說,假如子公司破產(chǎn),子公司的債權人不僅盯著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資作為債務賠償,還可以追索母公司本身,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再將子公司當作一個獨立的公司。

  在本案中,由于思源公司自始至終都未正式注冊成立,因此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思源公司的設立者,應該由道隧集團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由于道隧集團作為一個松散的企業(yè)聯(lián)合體,本身也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由思源公司的母公司隧道工程公司代為償債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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