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袁國禮) 昨天,中消協聯合重慶市消委會通報了“2005年農資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指出部分農資格式條款存在不平等,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這是中消協首次針對農村領域、挑戰農資經營中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
中消協提醒說,農民如發現購買和使用的農資有質量問題,應及時向工商、質檢、農業部門申訴或去消協投訴。
鏈接·不平等條款
1.強制15天內做發芽試驗,顯失公平,于法無據。
點評:“過期視為合格產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要求農民在短期內作出質量不合格的認定,其目的是為了轉嫁風險。應屬無效條款。
2.原種子包裝袋、內標簽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負賠償責任。
點評:加重了農民的舉證責任,限制了農民的索賠權利,擴大了自己的免責范圍,應屬《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無效條款。
3.賠償最多不超過種價的規定限制了農民索賠權。以客觀原因為由,聲稱“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點評:本條款以所謂環境影響等外因為借口,減輕和免除了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限制農民依法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違反了《合同法》、《種子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4.“本品種售出,不負任何責任”,剝奪農民的主要權利。
點評:單方免除經營者的責任,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十四條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5.違反國家農機“三包”規定,逃避應盡的法定義務。
點評:一款農機產品說明書上,經營者單方面有意縮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將退貨的條件增至三次,明顯低于國家的規定,限制了農民的“三包”權益,減輕了經營者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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