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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軾:富人的商業道德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4日 16:24 《新晉商》

  我們要錢干什么?

  “地下金融”是否該合法化?

  窮人和富人誰更應受到保護?

  茅于軾,1929年生于南京,父親茅以新是鐵路機械工程師,伯父茅以升是橋梁專家。

  素有“草根經濟學家”之稱的茅于軾先生,多年致力于民間金融體系的研究。1993年茅老從中國社科院退休,與其他四位經濟學家共同創辦天則經濟研究所,現為該所法人代表。

  茅于軾曾在大同機車廠工作10年,早在1958年就對山西作了很多的經濟調查,對山西這塊土地充滿了感情。在茅老抵晉參加“2005新晉商投資趨勢論壇”之際,記者對其進行了專訪。

  與茅老接觸,你會在其身上感受到一個經濟學者的社會責任感。

  他是

中國經濟學界少有的走出書齋、真正“行動”起來的人,他以年逾古稀的老邁之軀、敏銳深邃的社會視角,身體力行,實實在在地求證著他的社會理想。

  幾年前,茅老在山西省的呂梁地區開始做一個扶貧試驗,叫“小額貸款扶貧項目”。我們不敢說那項至今仍在堅持的試驗是成功的,但重要且難能可貴的是,那項試驗仍在推行。

  窮人和富人都需要得到保護

  Myagazine:要不要保護私人財產,特別是要不要保護富人的財產,經濟界有許多不同觀點,您怎么看?

  茅于軾:法治社會中,窮人和富人都要保護。

  首先,最需要保護的是窮人。因為其窮,受不到教育,不懂法,有時就會去干一些違法的事。

  有人說,窮人的財產少,不值得保護,這是錯誤的。窮人的財產雖然少,但對其而言,性命攸關,所以最需要保護的是窮人的財產。只要嚴格保護了窮人的財產,富人的財產自然就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其次,富人也要保護。

  為什么要保護富人的財產?我們歷史上的教訓是深刻的,因為不保護的話,就沒有人敢做富人,結果就是大家都是窮人。富人不但應該交稅,還應該交累積所得稅,這樣可以調節社會的貧富,現在必須強調這樣的意識。很多人對富人看不慣,這很危險,我很擔心。

  保護私人財產是社會產生財富的必要條件。只有所有人的財富都得到保護,窮人才有可能慢慢變成中產階級。一個社會如果窮人占多數,社會是不會穩定的,只有中產階級占到多數才可能穩定。

  要做到這一點,方法很簡單:就是要保護所有人的財產,特別要保護窮人的財產,因為他們是社會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群。

  Myagazine:我們過去常說勞動創造財富,而您有一種觀點,認為是交換創造了財富,對此該怎么理解?

  茅于軾:交換與勞動一樣,都是創造財富的,因為交換使雙方都得利,而不是使財富從一方轉到另一方。但交換創造財富有一個前提:雙方必須是平等的自由人,如果一方受制于另一方,則交換無法創造財富。

  市場經濟的全部奧秘就在于此。換句話講,我們過去對市場經濟的不理解,就是不明白交換給雙方帶來的好處。

  有的企業家認為我賺100萬,別人就少100萬。其實按我的道理,如果你賺100萬的話,社會也得到100萬,或者80萬,也可能是120萬。因為你賺錢的時候,你的對手也是賺錢的。

  最終目的不是更多的錢

  而是更多的快樂

  Myagazine:現代晉商應該將自己放在怎樣的位置,對財富應該如何認識?

  茅于軾:我們要錢干什么?要錢來消費,通過錢可以得到物質上的享受。但是人生不僅僅是物質享受,而是要追求快樂。錢可以使我快樂,所以我追求錢;如果錢不能使我快樂,那我就不追求錢。

  有些交換可能你能賺,但是你并不愉快,這樣一種交換在我看來是不值得做的。因為你追求的是快樂,你犧牲了快樂去賺錢,就沒有達到目的。

  有很多人做假冒偽劣,就是使別人痛苦,他自己是不是快樂呢?我看不見得。他提心吊膽的,這筆錢沒有給他增加快樂。

  我們社會的最終目的不是更多的錢,而是更多的快樂。我們現在說要創造一個和諧的社會,它的意義就在于這個社會不僅僅是錢,而且是和諧的快樂的社會。所以我們要把錢的最大化,或者財富的最大化,轉變成快樂的最大化,這是我們最終的目的。

  讓合理的地下金融轉為地上金融

  Myagazine:1993年一個偶然的機會,您開始了一個“鄉村實驗”——在山西臨縣湍水頭鎮龍水頭村,設立了一個帶有扶貧性質的基金。十幾年過去了,這個基金運行情況如何?

  茅于軾:現在進行得很順利,基金的規模從最初的500元發展到今天的35萬元。資金主要是從親戚朋友那里借來,再借給老百姓的。我支付給借錢者的年息是6%,借出去的我收的年息是12%,不過有一部分借款是免息的,比如村民看病、小孩上學等。這樣我平均可以得到8%到9%的利息,有2%~3%的利差,這樣就可以維持基金會的運轉了。

  Myagazine:從這個“實驗”中,您得出一個怎樣的結果?

  茅于軾:目前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政府管制,而最有效的解決途徑是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普遍放開,給“地下金融”合法化地位,讓合理的地下金融轉為地上金融,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政府管制的放開,包括允許農村金融形式的多元化,要讓各地根據其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可以是民間銀行,也可以是非銀行金融組織,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民辦錢莊等。

  如果不放開,民間熱錢在地下生存,形成高利貸等,將會更加危險。對農村金融體系,尤其是民間熱錢放開管制,使其合法化,形式多元化,再加上政府的指導,那就不會出什么大問題,相反,會在解決三農問題上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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