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六年三審,歷經多次難產,終于有望出臺。
文/特約記者 李斌
“《物權法》明年3月份人大通過現在估計應該沒有問題。如果大家認為基本成熟了,尤其是一旦全文公布,征求社會意見之后,那我想人大通過的問題就不大了。一般來說,很
少有幾部法律是全民討論,或者在報上公布的,這說明在涉及每一個人生活的法律上,還是應聽聽更廣泛的意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物權法》起草專家小組成員江平向《資本市場》特約記者表示。
在經歷了多次難產之后,這部歷經六年三審的法律終于有望出臺。
之所以難產,是因為《物權法》是調整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將起著支架作用,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對如何保護私有財產進行詳細規定的法律。因此,從2002年12月《物權法》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初審以來,在兩年多的時間里,草案的每一處修改都吸引著無數關注的目光。
而《物權法》之于資本市場同樣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將和《合同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構成資本市場完善的法制制度中的一部基本的民商法。
確立國資管理新體制
在我國目前公司制度中,所有者缺位和監督者缺位是公司治理結構失靈這一問題的兩個方面,也從一開始便不可避免地使國有上市公司打上了國家股東的深深烙印。
《物權法》是確定所有權的法律,也就是要為公司尋找所有者的法律。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
該條規定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權益、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又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這顯然與公司法理論相違背,按照公司法理論,國家作為出資者投資所形成的財產只能由投資所形成的公司享有所有權,國家作為投資者即使其處于控股地位也只應享有股東權,而不能既享有股東權,又對其出資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規定的矛盾導致了國有上市公司真正所有者的缺位,所有者缺位使國有上市公司徒具其形而無其神,導致了監督者的缺位,也就導致了國有資產流失等現象。
而《物權法》草案中,國家所有權得到專門表述,國資管理體制的法律地位初步得以確定。這一切都已觸及國資改革的核心層面,國資改革是一艘航空母艦,規模龐大、情況復雜,而物權法等法律制度就是強大的護航艦只,物權法的出臺,將推動國資改革進入法律護航、制度導引。
此次,在突出私人所有權保護的同時,《物權法》草案亦強調了對國家、集體所有權的保護。《物權法》草案明確:“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從1988年的財政部國資局到現在的國資委,面臨的最大尷尬之一就是在人大立法的層面上無法可依。盡管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確立了‘國家所有,分別代表’的管理體制,但行政法規的立法層次顯然還不夠,只是國有資產法的過渡安排。而在《國有資產法》千呼萬喚不出來的情況下,翩然登臺的《物權法》草案無疑是雪中送炭。”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李明良副教授表示。
《物權法》草案第57條明確規定,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別代表。這樣的表述就為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供了基本依據。
物權法也為下一步出臺《國有資產法》奠定了基礎。曾在財政部企業司任職的一位人士表示,法律是分層面的,第一層面是民法,在民法之上有一個物權法,在物權法之上還要有特殊的財產法,國有資產法的層級定位應該是特殊財產法。因此,從根本上說,在國有資產法出臺之前,應該需要先出臺一部物權法來解決財產的法律問題。
同時,《物權法》草案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財產轉讓,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認為,這是針對近幾年來集中暴露出國有企業MBO中普遍存在潛規則:自賣自買、暗箱操作、虛假評估、風險轉嫁等現象。
專家指出,《物權法》草案中加入這一條款,是將規范國企高管收購上升到法律層面。這是繼今年4月國務院國資委出臺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施行之后,我國對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進行規范的又一重大舉措。
動產質押擴大融資渠道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表示,當資本市場發展成熟后,大企業會離開金融中介,通過向公眾募股或發行債券的融資方式直接走向市場,但中小企業大部分還要靠銀行信貸。因此,商業銀行要有危機感,必須面對中小企業以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
目前,國內的中小企業規模小、自有資金不足、信譽不高、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信用缺失增加了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與變數,使銀行與企業間的正常交易變得偶然和難以預測,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存在著較大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因此銀行難以把中小企業作為重點貸款的服務對象。
“中小企業實力較弱,特別是一些處于競爭領域的中小企業,淘汰速度相當快,萬一企業出了問題,如果再沒有相應的質押或抵押擔保,貸款回收沒有任何保障。所以,我們一般不會把中小企業作為主要信貸客戶。”一位在銀行信貸部門工作的人士對此并不諱言。
針對這一現象,吳曉靈表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金融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平臺。此次借制定《物權法》的時機,對我國擔保制度進行修改,非常必要。
她認為,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金融市場化的步伐漸行漸快。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承諾的逐年兌現,外資紛紛進軍金融業,我國金融業的競爭不斷加劇,信貸市場面臨的壓力與日俱增。
《物權法》最新稿草案中,新增加了存貨等企業動產可以抵押;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路、電網等收費權等應收賬款可以出質的相關內容,可以說是重大突破。存貨、應收賬款可以用來抵押、質押,極大地豐富了擔保物的范圍,提高了交易流動性和便利性。從金融機構角度而言,有利于經營創新,拓展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貸款因過多依賴不動產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風險,降低不良率,提高與外資銀行競爭能力;從借款方角度而言,使欠缺不動產作為擔保物的中小企業可以獲得銀行資金,從而打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死結。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法律制度研究處的朱紅表示,《物權法》清晰界定充分保護財產權和擔保權,現在《物權法》正在修改過程中,應該很快有一個新的法則出來。在《物權法》當中應該不區分所有制的形態對財產權進行充分平等的保護,建立高效的物權登記制度,完善動產擔保制度,建立浮動抵押制度,以實現對財產充分有效的利用。
然而,學者對此持較為謹慎的態度。
江平認為,現在爭論很大的一個問題是債權能否作為質押。《物權法》草案有一稿曾提到債權可以作為質押,但又去掉了,債權可以作為質押能夠擴大擔保的手段和方式,但具體在操作層面該怎么辦的確是一個難題。再比如,在討論《物權法》時,曾討論過浮動抵押權,即把企業的全部財產都作為抵押擔保,有的國家叫全產抵押,浮動抵押也面臨著很多問題,企業經營不善時該如何處理就是其中一個。
《物權法》是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自然人、法人的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一部法律。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
此次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的《物權法》草案指出,“本法所稱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由于涉及產權界定,勢必觸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難題,也因此導致了《物權法》的屢屢難產。
早在1999年3月,《合同法》順利通過的當月,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領導的課題組就向立法機關提交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未定稿)。同年5月,立法機關在北京前門飯店召開物權法專家討論會,討論了這個草案。并在同年10月向立法機關正式提交了最后定稿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
2000年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也領導了一個課題組,完成了其《物權法》草案的建議稿。
這兩部建議稿提供給立法機關以后,全國人大法工委在2001年5月,產生了一個內部草案。這個草案在2001年5月召開了專家討論會進行討論。會后到了2001年年底,法工委就產生了《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001年底的《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到了各地方人大、法院、部門和各法學院征求意見。按照當時的設想,這個草案在2002年討論進入審議的程序,在2003年的人大會議上要審議通過。
也正是在2001年底,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領導作出指示,要加快民法典草案的制訂,要求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要在九屆人大常委會上審議一次。根據這個指示,在2002年就把《物權法》草案的修改審議工作停了下來,著手進行民法典的起草。經過一段時間停滯后,于2003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物權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2004年10月,經過修訂后,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物權法》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2005年6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并在7月10日將這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向全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
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教授葉林表示,“雖然草案再次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但經歷了這么久終于出臺了這個草案,不管怎么講,有比沒有強,至少往前走了一步。”
截至《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后,8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共收到社會各界意見10032條。而《物權法》草案對資本市場同樣引起了巨大的反響,特別是對確立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和動產質押更是激起了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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