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達美醫藥因“以欺詐手段注冊”將被工商注銷之際,又獲藥監認可并繼續經營
近年來,南京達美醫藥公司(下稱達美醫藥)一再成為南京醫藥界關注的焦點。
之所以成為焦點,是因為工商部門認定,達美醫藥在企業登記時,冒用了他人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其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且屬情節嚴重,應撤銷其企業登記。但就在工商部門將作
出處罰時,江蘇省藥監局給達美醫藥發了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疑問因此而起:一個已被工商部門認定為違規的企業,如何順利地從省市藥監局拿到藥品經營許可證?
[職工質疑]
天營公司到哪里去了
上個月,南京達美醫藥公司關聯企業———南京天營醫藥有限公司(下稱天營公司)的職工將江蘇省和南京市兩級藥監局告上了鼓樓法院,要求確認省市藥監局給達美醫藥發出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天營公司原屬南京市藥品管理局(南京市藥監局前身),原名為南京市藥品經營公司。1992年改制后即更名為南京天營醫藥有限公司。
在行政起訴狀上,一名天營公司的退休職工稱,本來醫藥費尚能報銷,但從2003年至今,天營公司連地方都沒有了。“找到原來天營公司的一班人,他們說天營公司已經更名叫達美醫藥公司了,是新的公司,與天營公司無關,讓我們不要找他們了。”
事實上也是如此,退休職工后來委托律師查詢發現,無論從工商局的企業資料還是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天營公司和達美醫藥確實是兩個獨立的單位:有自己的營業執照,有自己的法人證號。
無奈之下,天營公司的退休職工們找到了自己公司的原上級———南京市藥監局,但“局里讓我們找達美一班人,達美的人又說不管。推諉至今,我們的問題仍未解決。”
達美醫藥和天營公司確實是兩個單位,但天營公司的人怎么全跑到達美醫藥去了?找人辦事怎么都找不到了?
有的職工覺得事情蹊蹺,就想把這里面的事情搞清楚。這時,他們了解到,在提起此次針對省市藥監局的行政訴訟前,因此事還有一起訴訟,起訴方是中國藥科大學制藥有限公司,時間是在今年的5月15日,但半途而廢。
[天營公司]費盡周折變為“達美醫藥”
提起中國藥科大學制藥公司也將省市藥監告上了法庭一事,代理該案的張巧林律師告訴記者,案件內容也是要求確認省市藥監局給達美醫藥發出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2004年3月,張巧林代表中國藥科大學制藥公司向天營公司討債時,驚訝地發現“天營公司的人財物都轉移至達美醫藥,從法律上講,天營只是一具空殼而已。”
一年多的連續跟蹤,張巧林對此案了然于胸,目前此案經省市兩級工商局的調查也變得十分清楚:
2003年4月8日,達美房產公司(天營公司股東)和天營公司以出資人的身份向工商局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要求成立達美醫藥公司”。南京工商局當時予以核準,并出具了第一份編號為[2003]第04080335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南京市工商局稱之為“第一份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就在當天,同一個經辦人又來到南京市工商局,要求將第一份通知書中的出資人天營公司改為天鑫商貿公司,并重新領取了一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這是第二份,編號仍為04080335號。
一天內就將要成立新公司的出資人變動,即使在商界人士看來,這也是不正常的。一位代理工商登記的從業人員告訴記者:“常態下,籌備成立一個新公司,應該有比較固定的合作出資方,哪有一天內就會反目的合作伙伴?”
后面發生的事實證明,醉翁之意不在酒。
第二天(2003年4月9日),天營公司向省市兩級藥監局提出申請,要求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南京達美醫藥有限公司”。
作為前置手續,工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是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所必需的。按道理,天營公司應該拿第二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藥監提出申請,然而事情卻與此截然相反。按照市工商局的調查稱:“達美醫藥于9日憑第一份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復印件,向南京市藥監局申請天營公司更名,并經省藥監局核準,取得了名稱為達美醫藥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4月14日,經南京市藥監局初審后,江蘇省藥監局審批同意天營公司將名稱變更為“達美醫藥”,并于當天發出了以達美醫藥為名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4月17日,第二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被人拿到了南京市工商局,該局的調查稱:“兩出資人(第二份通知中的天鑫商貿和達美房產)將該通知書和其它材料提交,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內容符合法定形式。”
當天,南京市工商局發出了達美醫藥公司的營業執照。
“改個名稱”為什么要如此大費周折?
回頭來看事情并不復雜,因為達美醫藥公司必須在第一份名稱預先核準通知中出現“天營公司”的名字,有了這個名字才能以“變更名稱”的名義去和藥監局談,以獲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但如果真如張巧林律師認為的“達美是為了逃避天營的債務”,天營公司就不能出現在新成立的達美醫藥股東中,“所以第二份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中將天營公司的名稱換了,以用于申請成立新的企業。”
[省工商局]
達美醫藥有欺詐行為
整個事情里面,有一個核心的東西,就是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銷售在我國是個特許行業,只有拿到了這個證,才能進入該行業開展醫藥業務。
張巧林律師介紹,早就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天營公司通過向省市藥監局申請更名為“達美”,拿到了以“達美”為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再用這個證到工商申請成立名為“達美”的醫藥公司,達美醫藥就成了一個“合法”擁有藥品經營資格的公司了。
2003年9月25日,在一份落款落章為“南京天營醫藥有限公司”的《通知》上,寫著這樣的話:“尊敬的客戶,(天營公司)從即日起與您單位的經營活動及業務往來由南京達美醫藥公司執行。”通知后,附上了以達美醫藥為名的稅號、賬號和開戶行信息。
針對達美醫藥的這些行為,省工商局今年作出的蘇工商復字(2005)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對此有清楚的認定:“達美房產公司和天鑫商貿公司(均為注冊“達美醫藥”時的出資方)在沒有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冒用他人《藥品經營許可證》設立達美醫藥公司的違法事實客觀存在。”“本案中,上訴兩出資人在沒有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冒用他人許可證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秩序和公司登記管理秩序。”
省工商局認為:“(達美醫藥行為)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業界質疑]
達美醫藥怎能繼續經營
事實上,達美醫藥并沒有撤銷,現在仍然在經營,而且比省工商局作出“應予撤銷”行政復議前還要“合法”。
中國藥科大學制藥公司在起訴省市藥監局的起訴狀上稱:“被告(省市兩級藥監)的行為,使該違法成立、依法應當撤銷的企業又披上了一層合法的外衣,這就不僅是什么過錯了。”
這讓省工商局也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達美醫藥違法登記應予撤銷,本是他們嚴肅法紀職責所在,但省藥監局卻給達美發了合法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省工商如果要撤銷,反而是在違法行政了。
2005年3月16日,達美醫藥拿著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向南京市工商局要求辦理增加藥品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南京工商局依法予以辦理。
所以省工商局在行政復議中稱:“責令南京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達美醫藥公司的設立登記已無必要。”
此事留給業界的猜測很多:藥監部門是不是有“漂白”非法企業之嫌?
省藥監的解釋是,按照藥品管理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達美醫藥在提交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時候,他們已就該公司的環境、人員資質、設備和管理作了考察,“他們的條件已經達到了給予發證的條件,給他們辦證是依法行政。”
承擔更名初審的南京市藥監局曾以“案件正在訴訟期間”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觀察]
許可證發放是否存在瑕疵
近日,省藥監局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提起訴訟的退休職工們已經撤訴,記者隨后從職工們的代理律師張巧林處確認此事,他告訴記者,撤訴的原因是因為“職工們得到了解決其醫保問題的承諾。”
職工們的問題看來是解決了,但是因達美醫藥《藥品經營許可證》而起的質疑仍未平息。采訪中,記者就其中的兩個問題向江蘇省藥監局的工作人員提出疑問。
首當其沖的問題便是,達美醫藥以“欺詐手段”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能不能避免?
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上述第一份《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最下方,寫有“擬設立企業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欄里,寫有南京達美房地產公司和南京天營醫藥公司的名字和出資額。達美醫藥正是憑此從省藥監局獲得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更名,但天營公司以股東身份出現的這份通知書上,明確寫著“擬設立企業”。
新成立企業與企業更名顯然是兩碼事,藥監在審核材料時是否注意到此細節?
省藥監局的工作人員稱,在辦理此項更名時“《通知書》本身只是去查詢企業名稱的唯一性,主要依據的是天營公司交上來的變更申請。”
記者采訪到一位研究行政法的律師認為,《通知書》作為辦理變更的前置程序之一,其所載內容均應該為下道程序的執行者所考察,“即使藥監部門在操作中忽視了,也只能說明其工作有疏忽。”
問題二,工商部門已經認定了達美醫藥用“欺詐手段”獲得虛假證明通過企業登記,藥監部門是否應當認定其在經營期間系無證經營,違反了國家有關藥品專營的規定?
省藥監的解釋是,實際上他們在工商部門查處同時的去年底,停止了當年達美醫藥《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注冊。
該局的一位工作人員認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與無證是兩個概念。“我們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里,沒有一個條款規定針對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此證經營’應該如何處理。”
他認為,達美醫藥在經營中確實有不規范的行為,但讓藥監部門執法沒有依據。
上述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對此解釋也有不同意見:“事實上,達美醫藥沒有從合法途徑獲得經營藥品資格,其經營藥品的行為未得到法律允許,怎么就不是無證經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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