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N記者 何建華 實習生 王靜靜 綜合報道
“此次國資委的《辦法》可以說是給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動制定了一個依據,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敝袊ù髮W教授李曙光近日表示。
9月6日,國資委出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從1990年國資局發布《關于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通知》,到2005年9月6日,15年間,國資局已變身國資委,但國有產權問題仍在,并集中表現為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業內人士還指出,對于此次國資委成立以來,首次對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程序和批準辦法作出的明確規定,必將促進央企資源優化重組。
“護身”國有產權流動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無償劃轉可行性論證報告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被劃轉企業所處行業情況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被劃轉企業主業情況及與劃入、劃出方企業主業和發展規劃的關系;被劃轉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或有負債情況;被劃轉企業的人員情況;劃入方對被劃轉企業的重組方案,包括投入計劃、資金來源、效益預測及風險對策等;其他需說明的情況。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劃轉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當簽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協議。劃轉協議應當包括:劃入劃出雙方的名稱與住所;被劃轉企業的基本情況;被劃轉企業國有產權數額及劃轉基準日;被劃轉企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被劃轉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以及或有負債的處理方案;劃轉雙方的違約責任;糾紛的解決方式;協議生效條件;劃轉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辦法》還指出,企業國有產權在同一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共同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和主管部門分別批準。下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分別批準。企業國有產權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批準并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另外,規定五種情況不得實施無償劃轉:被劃轉企業主業不符合劃入方主業及發展規劃的;中介機構對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未經被劃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被劃轉企業或有負債未有妥善解決方案的;劃出方債務未有妥善處置方案的。
“這是與現在國有企業強強聯合,結構調整相適應的!崩钍锕鈱Υ吮硎,“1999年,國家財政部頒發了《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但發展到現在,企業產權都比較清晰,企業重組后,債權股權如何變化,都需要有依據,《規定》顯然已經落伍,而此次國資委的《辦法》可以說是給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動制定了一個依據,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鋪路央企重組
“此次國資委的《辦法》正式公布,還將促進央企資源得以優化重組!庇袠I內專家說。
《辦法》中所稱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這是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常用的一個手段。
央企重組是國資委下一步工作的重點,日前,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一次央企負責人會議上透露了今后央企重組思路:“央企最終將僅留存80至100家!薄芭嘤桶l展30至50家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崩顦s融還多次表示,重組要以企業為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在非主業同業重組整合工作,可以通過無償劃轉、置換等多種方式使企業的非主業資產向具有優勢的企業集中。
今年6月14日,同為央企的寰球工程公司就采取資產無償劃轉方式整體并入中石油,成為其全資子公司,完成了央企又一次較大規模的合并重組。
“無償劃轉實際上就是這個兜的東西放到那個兜,程序比較簡單,主要在于劃出方和劃入方雙方協商的過程,F在大規模的合并重組大量出現,由國資委出臺制定《辦法》是以出資人的代表、產權所有權人的身份對此進行規范。”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衛清曾經參與了《辦法》的討論過程。
對于有學者認為,無償劃轉行政指令性強,經常出現不顧劃轉雙方實際情況的“拉郎配”現象的問題,錢衛清表示,這是目前國有資產做大做強、重新配置資源的需要。
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錢麗萍曾經撰文:現實中有國有企業為解決本企業職工子女的就業及分流富余勞動力等問題,興辦集體性質的“三產”公司,而這類公司從辦公場所、廠房設備到原材料、資金等全部由該國有企業通過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方式進行,造成了國有資產收益的流失,更有國有集團公司為達到逃避企業債務的目的,通過無償劃轉的方式轉移企業良性資產。錢麗萍認為,解決此類問題,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途徑,應從制度修補上入手,在源頭上堵住缺口。
對此,《辦法》明確了這一點: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單位)債權人,并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但《辦法》也是有缺陷的,”李曙光稱:“一旦有人違反《辦法》的上述規定,將得到什么懲罰措施,《辦法》并沒有規定!掇k法》只停留在政策層面,還沒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其實這也和我們缺失《國有資產法》這樣的大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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