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吳鐸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9月1日開始實施。這個辦法在加大消費權利保護、方便消費者維權、降低消費維權成本方面開列了很多細則,對消費者日常生活中容易碰見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被輿論認為是對《消法》的細化。對于商家頻頻打出的“售出商品,概不退換”、“打折機票不能退”、“酒店退房截至中午12點”之類的格式條款,以及規定“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本店對該卡擁有最終解釋權”等等———這類霸王條款,現在被福建明令禁止。
近年來,商家對消費者侵權現象屢見不鮮,消費者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的事件不斷增多。這個《辦法》充分考慮了這些現象。它規定:當經營者有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攜帶物品、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的行為;有造成消費者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行為;有侵犯消費者個人隱私的行為,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至少5000元的精神損失賠償。
據介紹,懲罰性賠償是該《辦法》特有的一項賠償制度。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價款的一倍。《辦法》對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十四種構成欺詐的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給不法經營者設置了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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