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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涉15項重大隱患須立即停產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6日 09:25 新京報

  地方政府應暫扣該類煤礦相關證照,督察不力者將被究刑責

  據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 (記者 田雨 劉錚) 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等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煤礦,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直至隱患排除。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
故的特別規定》,明確了最容易引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15項重大隱患,該特別規定已于9月3日起施行。

  特別規定強調,對于存在上述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監管部門一經發現就應當責令停產整頓,并給予嚴厲處罰。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由有關部門、機構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暫扣其相關證照,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力的,要對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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