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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特別規定實施 公職人員嚴禁入股煤礦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6日 07:41 北京晨報

  據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 (記者 田雨 劉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已公布并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別規定明確規定了最容易引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15項重大隱患,煤礦凡存在其中之一的,就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不力的,要對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規定明確,在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對違反者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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