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N記者何建華
實習生王靜靜 綜合報道
國家再次發力,加大煤礦安全整頓。
8月3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草案》。
而此前,8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和非法的煤礦,遏制煤礦事故頻發多發的勢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要求,立即停產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所有不合格的煤礦只能給一次停產整頓的機會,屆時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標準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停產整頓最后期限不得超過今年年底。
據CIEN記者了解,今年1月至8月21日,我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4%。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33起,死亡951人,分別上升43.5%和134.2%;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竟然增加了357.5%!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計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煤礦安全事故1399起,死亡人數達2672人。8月7日,由于發生特大透水事故,123條生命被困在廣東興寧大興煤礦井下。8月19日,吉林省舒蘭礦務局豐廣煤礦五井發生透水事故,16名礦工被困井下。
對此,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已公布了第二批4809對停產整頓的煤礦礦井名單。
據CIEN記者了解,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是從另一角度,強調預防煤礦事故,防范于未然。會議指出,盡管近年來,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加強安全生產仍是一項緊迫和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和煤礦企業必須對人民高度負責,把安全生產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從完善制度、嚴格管理、增加投入、深化改革、加強法治等方面,進行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常抓不懈。
煤礦企業主負主責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梁嘉琨在分析礦難原因時曾說,除煤礦的自然條件差、開采方式落后、從業人員的整體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超能力生產等原因外,煤礦安全投入欠賬巨大,是導致事故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必須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為了解決當前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這些突出問題,把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納入法制化軌道,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證煤礦生產安全和職工生命安全,會議強調有必要制定和實施《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草案,實行更加嚴厲的措施一進一步明確規定必須立即停產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凡存在容易引發煤礦安全事故重大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如繼續非法生產,一經發現,要給予嚴厲處罰。二進一步明確規定強化煤礦停產關閉整頓的措施。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要暫扣有關證照,經整頓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要予以關閉。關閉煤礦要吊銷證照。三進一步明確規定預防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制度和措施。對井下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經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要輪流帶班下井。四進一步明確規定煤礦企業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中的主體責任。煤礦企業負責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對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企業負責人,要給予罰款、吊銷資格證書、治安處罰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進一步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中的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
嚴查事故中的腐敗行為
8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鐵映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安全生產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曾說過:“從已查處的案件看,幾乎每一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著腐敗行為。”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從目前檢察機關查處案件情況看,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違規,褻瀆和濫用職權,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據悉,對于興寧市大興煤礦“8·7”特大透水事故中官商勾結的問題,廣東省紀委已經初步查明。省紀委負責人指出:“該礦之所以置省政府的三令五申于不顧,長期頂風違法開采,與該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個別領導和少數工作人員收受礦主的錢物、違規為其發放生產許可證、放棄監管密切相關。”而日前,這一問題又再次出現:山西省寧武縣原副書記李天恩、原副縣長李德生等11人涉嫌隱瞞礦難真相;河南省許昌市發改委原副主任白春根、禹州市原副市長盛勇智、許昌市安監局原副局長李保山等人涉嫌收受煤礦礦主巨額賄賂。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會議對此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會議要求要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工作真正把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嚴厲查處礦難事故中的腐敗行為,堅決打擊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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