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年底實施 傳銷可罰20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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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3日 14:00 南方日報 | |||||||||
記者 謝思佳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3號國務院令,公布《直銷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這可視為中國開放直銷市場的時間。與443號國務院令一起簽署的還有444號國務院令,公布《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這兩部行政法規構成我國直銷的核心法規。
上世紀90年代,傳銷及變相傳銷成為“經濟邪教”,甚至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1998年中國政府將直銷市場大門關閉。但根據入世承諾,中國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批發或零售服務領域設立商業存在方面的限制,這其中包括直銷。制定《直銷管理條例》就是我國履行上述承諾的一個重要舉措。 重典——有人這樣形容新頒布的直銷法規。 《直銷管理條例》8章55條,對直銷定義、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保證金、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嚴格的限定。在一些細的方面,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實際上禁止了團隊計酬),并對提取報酬的比例作了嚴格的限制。這就從計酬制度上對直銷和傳銷作了區分。條例還規定了退貨制度,規定直銷員和消費者在購買直銷產品后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有權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 《禁止傳銷條例》5章30條,很重要的一條是對傳銷活動中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禁止傳銷條例》早于《直銷管理條例》一個月實施,這暗示了中國政府先管后放的態度。另據了解,為配合未來監管,國家工商總局將專門成立一個類似直銷監督的獨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