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審計署沈陽辦
近日,審計署駐沈陽特派辦對某市失業保險基金審計時利用計算機審計方法查出:截至2004年12月末,該市889名企業法人以“失業人員”名義冒領失業保險金212萬元,涉及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合計為447.27萬元。
審計人員在調查中發現,該市失業保險金發放環節中確定失業狀態時僅靠社區核定,缺乏有效鑒定手段,并且勞動就業服務局發放數據和地稅局企業法人基本情況數據為電子數據,因此審計組將此環節列為計算機審計的重點。審計人員通過對該市13萬失業人員80萬條發放記錄和6萬多戶企業法人數據(4G容量)進行整理、校驗后,再用身份證號等關健字段進行關聯,經過篩選和比對,檢索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身份證號與正常經營納稅企業的法人身份證號相同的數據,再經過核實,發現冒領失業保險金的問題。1999年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2003年4月遼寧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工作的通知》(遼政發[2003]15號)明文規定: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自主經營的人員視為已經重新就業,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產生上述問題主要原因:一是勞動就業、工商、地稅等政府部門信息各為已用,沒有一個信息共享的平臺;二是勞動部門在確定申領人員失業狀態時,只依靠社區核定,對申領人員法人身份的確定成為勞動部門工作盲區。
上述問題發現后,該市勞動部門立即采取措施,對上述事項進行調查清理,在市內各區發放點發布公告,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做出取消資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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