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今起施行國資交易價低于評估價90%要叫停
本報北京電 (記者 李揚) 昨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將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國資委將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而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
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將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此外,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同時,《辦法》規定,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5項基本條件,即: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辦法》強調,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還應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辦法》還詳細規定了核準和備案的整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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