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從杭州市紀委獲悉,即將出臺的《中共杭州市委關于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規定試行》,將對原來一些界定模糊的“不稱職”行為等作出明確的規定。杭州市、區、縣市黨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和同級紀委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杭州市、區、縣市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十種被認定“不稱職”行為: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組織領導能力差,明顯不能勝任現職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存在以權謀私、不廉潔問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缺乏事業心、責任感,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較大損失的;工作實績差,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疏于管理監督,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知情不管或對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取得不正當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不稱職問題的。
根據《規定》,罷免由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并經有關具體負責處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調查核實后提起,召開全委會,通過投票表決免去不稱職的委員、常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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