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元起征點意義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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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1日 17:55 新民周刊 | |||||||||
確定起征點800元時職工的平均工資是40多元,起征點是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確定起征點的話,那么現在確定的起征點就應當是1.6萬元左右。 撰稿/夏業良 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進行初審,全
先看過去的比例關系,確定起征點800元時職工的平均工資是40多元,起征點是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確定起征點的話,那么現在確定的起征點就應當是1.6萬元左右。這樣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階層承擔起稅收負擔,而使低收入階層能夠在一段時期(比如10年)內逐步完成初始財富的積累,否則低收入階層仍要為購買房產、子女教育、醫療和養老保障等諸多支出而大傷腦筋,或者在貧困水平線周圍苦苦掙扎。 大家比較關注的是,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是否有必要在全國統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標準?現在中國的貧富差距這么大,如果都用1500元的標準征稅(即形式上的統一和公平),可能就面臨很多實際問題。比如說在北京,1500元的起征點可能低了;但是在不發達地區,1500元作為起征點又高了。所以可以考慮將全國的省份分成幾類地區,根據收入水平的增加、財富增加這樣一個幅度來進行分類。 但是從實質公平的意義上說,我有個“倒掛”式思維:建議不發達地區的起征點定得高一點(比如在青海可定在8000元以上),而發達地區的起征點定得低一點(比如在北京可以定在5000元以上),這樣“倒掛”,就意味著發達地區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而不發達地區稅收負擔較輕。我認為,這是縮小地區間貧富差距的一條有效途徑,也是一種更有實際效果的“扶貧”,因為這樣的“扶貧”方式不會使資源在中途流失,從而降低腐敗和浪費發生的概率。 個稅改革的當務之急 我想更值得關注的是,誰有權力來決定起征點。起征點不應當由征稅人來決定,而應當由納稅人來決定。由征稅人來確定起征點,如果沒有規定政府必須提供多少數量或水平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那它可能永遠是偏低的,財政收入永遠也不夠花。 我認為,應當培育民間的財政支出監督機構和稅務研究機構,由它們取代政府部門來提供決定納稅起征點的標準。這就好比不能由“保姆”來決定她的工資,而應由主人來決定“保姆”的工資一樣。在公民社會,政府該征多少稅,并不是根據政府上年的支出數額或者它今年打算花多少錢來決定,也不是根據公眾“胖”到什么程度來決定征多少稅,而是要根據公眾委托它辦多少事、它已經為公眾辦了多少事來決定它應該征收多少錢。 我們首先要確立一個根本性原則:到底是要一切有收入來源的公民都納稅,還是在一段時期內讓收入比較高的公民先行承擔納稅負擔,同時逐步培育和強化公民的納稅意識,使納稅人可以理直氣壯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并要求享受相應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隨著納稅額的積累,納稅人理應可以提出對更高的社會福利水平的期望和要求。 中國現在最缺乏的就是民間財富積累的相容機制。我們現在的財富往往是一兩代人積累起來的,而國外的財富是經過許多代人積累起來的,它們民間財富的基礎已經比較雄厚了。所以我覺得中國還是應該強調“藏富于民”。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覺得起征點應該定得高一點(理想的起征點是月收入1.5萬元以上,最低也應當在5000元以上,而這才相當于600多美元,還沒有達到一些發達國家的貧困線標準),讓中產階層以上(比如月收入2萬元以上)的公民納稅更多一些。 有人說讓工薪階層都納稅也有道理。每個人都是納稅人,這樣可以強化納稅人的概念,讓政府部門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但問題是,如果不能保證政府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那么征收的稅收資源反而會被大量侵吞和浪費。這就涉及到效率問題。我覺得錢放在民間通常比放在政府手里會更有效率。 如果你真的有把握說,錢到政府那兒的效率更高,社會公共福利水平又能有比較明顯的提高的話,那我們當然也會支持。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不是這么回事呢?現在并沒有辦法強制約束各地政府的財政支出或者阻止腐敗和浪費。我們堅持讓老百姓逐漸積累起財富,藏富于民。甚至可以說,不僅未來若干年不能放棄“藏富于民”的思路,而且永遠也不能放棄“藏富于民”的主張。因為只有民富才能國強,而不是相反。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事實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納稅人意識與公民社會的建立 最近有媒體刊載了一張表,說明的是調整起征點之后,不同收入人群將減少的稅額。 我個人總覺得這是滑稽的。它好像是通過這樣一種方式暗示政府部門好像是在給人民多少恩惠。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公民意識日益加強,政府職能也在不斷改進。人們現在越來越傾向這樣一種共識,即政府并不是管的事兒越多越好,而是把它受委托的服務做好了,它就是一個合格的“代理人”。 稅收制度的確立涉及到公共財政和公共選擇,也是一個新政治經濟學的研究范疇,要研究如何通過納稅人意識的喚醒和強化,逐步加強對現代政府權力(尤其是政府支出)的“硬約束”,主張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意識淡漠,首先就是憲法里規定的權利和現實生活中人們感知到的權利之間存在著斷裂。憲法在文字上賦予了你一些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普通的納稅人往往感受不到這種權利的存在。應當通過強化納稅人的權利,來加強對政府的權力監督(因為政府的權力是公民授予的,并且是公民委托政府為公民社會服務的),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進行監督。 強化公民概念,有助于法治國家的建立,比如說農民過去的稅賦很重,但幾乎很少能享受到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尤其是那些遠離城鎮的貧困地區;而城市中的貧困人口過去也很少能夠享受到政府轉移支付所帶來的社會福利。今后我們的改革方向就應當為低收入階層提供更多的社會福利,貧困人口不僅可以不繳稅,還有可能獲得來自政府轉移支付的“負所得稅”的補貼和救濟。 公民社會的另一層涵義就是公民權利平等、地位平等和待遇平等。不管你官多大,在公民的權利義務行使和履行上是平等的。比如納稅,不應該你官大就比別人少納稅;而企業家、演藝明星、奧運冠軍、著名專家學者、軍警司法和稅務工商等從業人員,都絕不能有特殊豁免。(作者為北京大學外國經濟學說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體改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