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研究員建議增值稅應改為中央稅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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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15:55 北京現代商報 | |||||||||
“出口退稅及其相關政策可能還會發生進一步的調整。”昨天,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做出了一個預測。 今年8月5日,國家商務部官方網站悄然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現行出口退稅新機制在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限制引
“此次微調之后的出口退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2004年之前的舊出口退稅制度,可想而知,舊出口退稅制度下的某些弊端也會因此重新露頭。”梅新育指出,要根除這些弊端,有兩個選擇,比較現實的選擇是將增值稅改為中央稅種,相應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出口退稅支出,這樣可以徹底消除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分離問題。“也許,這是未來出口退稅制度進一步調整的方向。不過,我只是提出一個建議。”梅新育告訴記者:“究竟如何調,我也不知道。” 梅新育所言另一個選擇是改增值稅為銷售稅/消費稅,因為出口商品沒有在國內消費,因此未曾征稅,也就無需退稅了。但這種改革要求我們稅收監管部門能夠有效監控全國千百萬商家發生的銷售、消費行為,而我國至少短時期內還不可能指望做到這一點,所以貿然推行這種改革必然導致政府稅收大量流失。 商報記者 楊雪婷J108 鏈接:出口退稅政策的歷史變遷 1994年稅制改革至2003年,我國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退稅支出;而出口退稅最終促進增長的稅種是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沒有一種是中央獨占稅種造成出口退稅的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不統一。 2004年,我國實行了中央和地方按增值稅分享比例(75∶25)分擔退稅支出的辦法,消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離矛盾,卻造成了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離矛盾。因為當初征收增值稅的是廠商所在地政府,最終退稅的卻是出口商所在地政府,廠商和出口商可能同處一地,也可能分處異地,在后一種情況下,就會形成出口商所在地向廠商所在地的財政轉移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