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調整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05]438號
2005-08-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2005]25號),保證出口退稅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后有關預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1月1日(以審批退稅日期為準,下同)起,各地區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含出口貨物“免、抵”增值稅稅額,下同)中屬于基數部分的退稅額,繼續由中央財政負擔;超基數部分的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擔改按92.5:7.5的比例分擔。各地區出口退稅基數維持經國務院批準核定的數額不變。
二、從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貨物退增值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從2005年9月1日起,由國庫退付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統一從中央庫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稅按75:25比例分別調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調增增值稅”(科目編碼010151),并按“免、抵”稅額調減中央“免抵調減增值稅”(科目編碼010302),同時將免抵調增增值稅的25%部分由中央國庫劃入地方國庫。“免抵”調庫的其他辦法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抵免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8]242號)執行。
(二)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經辦理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各級財政、國稅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進行賬務調整。賬務調整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三、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貨物退增值稅中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地方財政在年終專項上解中央財政。
四、為反映出口退稅變化情況,對《2005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2006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作下列調整:
(一)將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010301項“出口貨物退增值稅”改為中央收入退庫科目,反映從中央國庫退付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將010302“免抵調減增值稅”改為中央專用科目,反映按“免、抵”稅額調減的增值稅。
(二)取消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720110項“出口退稅基數返還收入”和一般預算支出科目第660110項“出口退稅基數返還支出”。
(三)在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7202款“一般預算上解收入”下增設720203項“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收入”,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稅收入。在一般預算支出科目第6602款“一般預算上解支出”下增設660203項“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支出”,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稅支出。
五、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后地方預算收支需作相應調整。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匯報有關調整情況,并要針對本地區出口退稅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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