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 陳二厚 齊中熙)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日前簽發了第13號總局令,公布《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稱,《辦法》不僅簡化和規范了審批程序,提高了審批效率,體現了保護納稅人的權益,而且更加注重界定損失標準,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減少審批中的自由裁量權,規范和制約稅收執法權力的行使,對規范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
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共十章53條,包括總則、審批、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認定、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認定、資產評估損失的認定、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的認定、責任和附則。
《辦法》將企業的財產界定為企業用于經營活動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全部資產。為將來逐步向事后監督檢查過渡,盡可能縮小了需要審批的財產損失的范圍。凡是正常銷售、轉讓、變賣、正常損耗、正常清理報廢發生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再需要審批。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規范了審批程序,明確了審批要求。《辦法》規定,審批程序除聽證和公示外,具體申請、受理和審批要求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由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一般是指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盡量減少審批環節,不搞層批制,上一級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受理或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受理,誰審批誰負責;審批主要是對納稅人申報的資料與法定條件進行書面符合性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建議由區縣一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盡可能與日常檢查結合進行等。
《辦法》重點明確了財產損失認定的證據、審批標準和需要申報的相應證據資料,對各項貨幣性、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和資產永久實質性損害具體認定標準重新梳理明確,對資產評估損失和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的認定進行了規定,第一次規定了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作為認定企業財產損失的依據。充分體現審批事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條件”、不得設定“其他”條件的要求,減少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體現法治原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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