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日前主持有關會議并講話強調,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制定《上海市市管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市有關部門對市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職責,有利于從制度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形成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社會環境,防止和制止國有資產發生重大損失。
按照市委領導要求,為防止和制止國有資產損失,加強對市管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等規定,上海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市監察委、市審計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市管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按《辦法》規定,責任追究對象為上海市市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并以主要領導人員為主。責任追究主要內容是:違反規定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的;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資產評估、資產核銷、出借資金等事項的;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擔保、融資、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等事項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的;因其他違規情況或監管不力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等五種情形。責任追究的方法主要有組織處理、行政處分和黨組處分,組織處理措施可單獨使用,也可與紀律處分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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