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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稅負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09:59 南方日報

  昨日提交我國最高立法機關進行首次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只有兩處改動:將個稅起征點從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對其稅收進行交叉稽核。

  權威人士指出,這“一松一緊”兩處修改旨在緩解目前的貧富差距。

  全國個稅65%來自工薪階層

  財政部稅務司司長史耀威對記者說,個人所得稅在所有稅種里最能調節收入分配差距。近十多年來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斷加大,基尼系數達到0.447,按照國際慣例,基尼系數達到或者超過0.4,說明貧富差距過大。

  統計數字顯示,工薪階層是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群體。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00億元,其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這與個人所得稅促進社會公平、調節貧富差距的初衷相違背。

  高收入者逃稅漏稅現象較多

  稅收專家劉桓說,“目前低收入階層特別是工薪階層是稅負最重的群體。”工薪階層的納稅人數最多,大概有3億元左右,并且由于收入來源單一、實行代扣代繳制,所以完稅率最高。高收入者由于收入來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稅和漏稅現象較多。

  我國從1993年至今,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時每月減除費用800元。然而到了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已提高了60%,消費支出明顯增長,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導致職工消費支出不能在稅前完全扣除,稅負明顯加重。

  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高于城鎮職工的人均負擔消費支出水平,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繳個人所得稅或者稅負較輕。

  “起征點1500元這個數字是按照目前人均消費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測算出的,也是在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和公眾期望值之間一個比較合理的選擇。”史耀威說。

  個稅明細申報制度已有試點

  北京市地稅局官員對記者說,事實上,北京、南京等城市已經在試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制度。單位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同時,把每位員工的個人信息、收入狀況等一并報給稅務局,這樣當地稅務局就可以建立一個“個人納稅庫”,用身份證號碼做索引,就可以發現誰有多處稅務來源。

  權威專家介紹,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只屬微調,今后將逐步實現全員全額自行申報納稅、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稅模式,從而更合理地分配社會財富。

  個稅起征點漲700元 每人每月最多可少繳稅315元國家稅收每年減少200多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擬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如果以每月1500元作為個稅起征點并付諸實施,我們每個月將少繳多少錢?按照稅率表計算,每人每月將最多少繳稅315元。而按照有關專家測算,一年國家財政收入要減少200多億元。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目前的規定,只是擬對個稅的起征點進行調整,并沒有對稅率進行調整。如果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個人所得稅修正案,按照這個稅率,可以測算出個人繳稅變化:月收入1000元者,原繳稅10元,將不需繳稅,較以前少繳稅10元;月收入1500元者,原繳稅45元,將不需要繳稅,較以前少繳稅45元;月收入10000元者,原繳稅1465元,將繳稅1325元,較以前少繳稅140元;月收入50000元者,原繳稅11385元,將繳稅11175元,較以前少繳稅210元;月收入80000元者,原繳稅21345元,將繳稅21100元,較以前少繳稅245元;月收入100000元者,原繳稅29305元,將繳稅29025元,較以前少繳稅280元;月收入101500元以上者,將較以前少繳稅315元。

  強化對高收入者稅收征管 偷漏個稅可能要判刑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標準的高收入者,應當自行辦理納稅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稅收征管法將受到懲處。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其他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納稅人自己不必自行申報。

  但是,當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或者扣繳不足時,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只能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不能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影響了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金人慶說,要求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標準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目前只有試點,經驗不多。因此,自行申報的范圍以逐步擴大并最終實現普遍申報為好。也就是說,必須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數額標準需要不斷調整。

  因此,草案將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或者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金人慶說,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都必須自行申報,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這就形成了對高收入者雙重申報、交叉稽核的監管制度,有利于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新聞背景

  個稅法已兩次修訂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于1980年9月10日經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當日公布施行。

  第一次修訂是在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頒發的只適用于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繳納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與1986年1月7日國務院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規定,同1980年9月10日制定的個人所得稅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為“三法合一”。

  第二次修訂是1999年8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增加一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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