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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單位采購不得指定供應商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3日 09:24 法制日報

  本報訊 (記者 郭宏鵬) 記者日前從福建省政府獲悉,《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出臺。《辦法》規定單位采購不得指定品牌和供應商。

  該《辦法》規定,今后,凡納入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應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納入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的貨物,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實行部門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實行分散采購。而且,單位采購的具體項目,
只報品名、規格型號、技術指標,不得指定品牌(控購小汽車、協議定點采購方式除外)和供應商。

  《辦法》還規定,政府采購單位應在采購資金落實的情況下,根據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省財政廳辦理采購計劃批復手續,定點協議采購部分的采購計劃直接報省政府采購中心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應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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