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建立“排污者交費、治污者受益”的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暫可享受“特別保護”
本報記者 王思睿 發自上海
江蘇期待通過建立“排污交費、治污受益”的機制,完善環境資源價格體系,構建
節約型社會。昨日,江蘇省物價局提供給記者的《關于運用價格杠桿,促進可持續發展實施意見》(下稱《意見》),呈現了這一信息。
《意見》顯示,建立有利于構建節約型社會的價格機制目標,包括推進以節能為導向的能源價格改革、運用差別價費政策促進土地集約使用等。
具體而言,包括逐步落實“階梯式”水價和“季節性”水價政策,形成價格隨用水量遞增的機制;統籌研究制定水資源費、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再生水”分類價格等政策措施,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循環使用率。
《意見》同時要求,強化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價格約束機制,建立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補償機制,完善排污費征繳的政策措施,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成本。
為此,江蘇有關方面將研究排污權交易價格制度,逐步試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初始有償分配”使用機制,利用經濟手段鼓勵企業主動治污,限制污染物排放。
此外,要進一步促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化進程,實施環保型價格政策,建立“排污者交費、治污者受益”的機制,通過收費政策,推動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產業化、市場化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江蘇省物價局還在《意見》中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價格政策。要求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還本付息價格政策;切實保護再生能源電力生產。
《意見》特別提到,在電力市場建立初期,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暫不參與電力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購買。電力市場運行較為成熟時,由政府規定電網企業售電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建立專門的競爭性再生能源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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