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黛 發自北京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有關稅種的減征和免征作了具體規定,并將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我國稅收減免有了統一的管理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稱,由于過去對各個稅種的減免沒有統一的規定,減免稅審批和管理過程中存在著程序繁瑣、責權不清等問題。此次《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著力建立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標準明確、監督有力、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平透明、廉潔高效的減免稅管理體制。
在《辦法》第五章《附則》中,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依照《附則》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適用的企業和范圍主要是:軟件開發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安置下崗人員再就業的企業、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企事業單位技術成果轉讓收入、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轉制科研機構、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生產環保設備的企業、生產傷殘人員用品的企業、林業、漁業、西部大開發以及青少年活動場所等。
“這是國家在減稅免稅政策管理方面的一個進步。”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研究員對記者說,《辦法》一改過去不同稅種和不同優惠政策分布在不同規定里的情況,統一到一個規定里,讓納稅人一目了然。“企業可以根據這些國家規定和政策導向來作出評估判斷,還能夠對未來的發展作出選擇。”
但是,蘇明認為,《辦法》只是把現有的政策綜合統一起來了,但具體稅種方面存在的不合理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比如說,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所得稅亟待合并,對一些具體行業的所得稅政策規定不合理,還有減免稅稅收政策過多、管理不規范以及各地區自行制定的減免稅政策過多等問題。”所以,他建議,除了在制度和標準方面的統一,還需要在個別稅種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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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兩者統稱為減免稅。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具有3個特點。
一是合理劃分減免稅類型,規范審批手續。《辦法》將減免稅分為備案和報批兩種類型。備案類的減免稅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減免稅,納稅人只要達到相應條件,就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待遇。此類減免稅只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關資料備案即可,不再需要層層審批。報批類減免稅是指納稅人根據相應的政策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規范的程序和權限審核后確認批準的減免稅,即通常意義上需要個案審批的減免稅。
二是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原有的相關辦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對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而《辦法》明確為: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對于納稅人可以依法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且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超過申請期限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三是規范減免稅的監督管理。明確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將過去實行的對減免稅每年年審制度,調整為與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者其他專項檢查相結合,減輕了納稅人每年應付年審的負擔,加強了對減免稅的監督。同時強調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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