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第一貪徐光明墮入地獄 執行死刑并沒收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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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6日 00:20 蘭州新聞網 | ||||||||||||
記者 趙民望 蘭州報道 國企經理侵吞購地款300萬 吃回扣265萬 好處費拿了120萬 行賄63萬 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時候,有“甘肅第一貪”之稱的徐光明已被執行注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認定:徐光明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300萬元
據悉,原蘭州連城鋁廠連海綜合開發總公司經理徐光明貪污、受賄、行賄一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徐光明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在蘭州連城鋁廠通過桂鴻公司購買廣東省南海市里水鎮50畝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采用串通對方虛增購價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徐光明在蘭州連城鋁廠購買東泰公司在廣東省東莞市300畝土地使用權和與桂鴻公司聯營的過程中,以收受回扣等形式,分別收受人民幣265萬元和12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徐光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款、物共計人民幣6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情節嚴重。 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的徐光明案等四起重大案件中,同樣引起廣泛關注的還有原甘肅省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周建新、原甘肅金匯貿易發展公司經理魏興運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29日做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周建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將公款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周建新以受賄罪改處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改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對魏興運以行賄罪改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改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另一樁涉及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貪污案,也在同時被通報。白銀有色金屬公司原副總經理兼白銀鋁廠基建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何玉洲貪污一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后,認定何玉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方良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何玉洲、方良國不服,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裁定,駁回二人的上訴。法院認為,何玉洲、方良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管理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白銀鋁廠基建工程的職務便利,采取簽訂虛假協議方式,套取國家基建資金85萬元并將其中的82萬元共同侵吞,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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