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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奧運項目征地順義糾紛 農轉非遭遇謀生尷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2日 20:09 中國經營報

  記者 李樂

  對于北京順義區馬坡鄉和北新莊鎮的村民來說,奧運帶給他們的感受是十分復雜的:在翹首期盼奧運改變生活狀態的同時,他們卻遇到了意想不到的煩惱——奧運項目征地的補償令他們難以滿意。于是,圍繞1375畝奧運水上場館的征地和補償安置,一場糾紛開始了。

  難以接受每天9毛錢的生活補償

  2004年底,經過激烈的競爭,順義區在爭取奧運水上場館的競爭中勝出,順義區奧管委的資料顯示,在順義區馬坡鄉,將建設一個占地1375畝的奧運會水上項目運動中心,那時的順義區領導可能不會想到,奧運水上運動中心會引發征地糾紛。

  記者了解到,奧運水上項目運動中心所要征占的這1375畝的土地全部為農用地,且為耕地。此外,還涉及到600多畝的安保設施用地將長期租用,總共需要圈占土地2000余畝,據當地村民介紹,這些土地涉及三個自然村,牽涉人口將近萬人。

  按照原計劃,這項工程將在2005年5月中旬開工建設,并按照對國際奧委會承諾,于2007年全部竣工,不過,從目前的情況看,至少按時開工已經是不可能的了。

  就在圈地的圍檔樹立起來的當日,來自馬坡鄉和北新莊鎮的村民就在被圈占的土地中阻止施工隊伍進場施工。“我們都很支持奧運,但征地也要確保我們村民的利益,”張大媽說。她告訴記者,現在村民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把征地賠償款分發到個人。

  記者從村民那里獲得的《征地補償協議》書顯示,本次征地的補償標準為每畝7萬元,征地賠償費用總額為96250000元,這一數字記者在北辛莊鎮北小營村大隊書記胡連慶那里也得到了證實。

  胡連慶告訴記者,根據北京市2004年下發的148號文件,征地補償款不能分發到個人,需由鄉村政府統一管理,“要用這筆錢建立一個資本公積金賬戶,用這筆錢產生的收益,支付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費用。”他說。

  但分歧隨之產生,村民表示,如果按照這樣的操作方式進行補償,那么每人每年獲得的生活補償就只有356元,“我們怎么生存?平均每天的生活費用才九毛多錢!”一位村民對記者表達著自己的不滿。

  農轉非后的謀生尷尬

  關于補償的分歧還不止如此。

  按照北京市2004年下發的148號文件,對征地涉及的農民實行“逢征必轉”的政策,即所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都將就地轉為城鎮居民,享受市民待遇,同時,這份文件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由兩部分組成: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安置補助費則被用于轉非農民的安置,以及轉非勞動力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一次性就業補助費和征地超轉人員接受費用,“真正能夠分發到轉非農民(勞動力)手中的,只有一次性就業補助費。”北京市政府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

  于是問題由此產生:轉非了的農民在戶籍上成為了城鎮人口,享受城鎮人口享有的社會保障,要通過就業來解決自己的生存問題。而一旦找不到工作,在享受24個月的失業保險之后,他們又將重新回到無穩定生活來源的狀態,而此時,他們已經失去土地。

  北京市民政局一位主管征地補償的官員告訴記者:“對于在征地時就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我們叫做超轉人員,在轉非之后,立刻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對于轉非勞動力而言,原則上講,應安置進企業,或者自行就業,來解決生活來源問題。”她明確告訴記者。

  “如果找不到工作,可以享受失業保險,但是有期限的,和城鎮居民一樣,是24個月。”她強調,這就意味著,如果兩年以后,轉非勞動力仍不能就業,在達到法定退休標準之前,將難以拿到其他的生活來源。然而,對于勞動力年齡段轉非農民的就業安置狀況,就連她也感到擔心,“目前的情況是,有的鄉政府成立了企業,對這些人進行安置,但也只能解決一小部分問題,大部分人還是要自謀職業,但由于文化水平、技能等方面的問題,基本沒有企業愿意接納他們,這部分人的生活來源很成問題,這也是類似事件頻繁出現的原因。”

  那么,城鎮居民可以享有的“低保待遇”能否解決轉非勞動力面臨的這些問題呢,答案仍是比較困難,因為安置補助費當中有“一次性就業補助費”,而這些補償將被核算進轉非勞動力的月收入中。

  “這么一核算,基本上所有的轉非勞動力都不夠低保線,自然也就無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該補償生存權還是財產權?

  截至本刊截稿時,記者再度與當事幾方取得聯系,獲知事態至今未有任何進展,“哪一方都有自己的依據。”一位參與事件處理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說,而這位工作人員也切身感受到了建立類似問題解決機制的緊迫性。

  以法律的形式對類似問題給予清晰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一位參與《物權法》(草案)制訂的法律專家告訴記者,在草案的制訂過程中,國家征占土地的補償問題已經引起了高度的重視,至于是不是要把農村農民耕種的集體土地納入個人財產的范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還要看現在征集修改意見的情況以及明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的表決。

  “這個問題十分敏感,因此,現在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結論,不過,可以肯定的是,類似的問題已經引起了足夠的重視,用法律的形式明確進行界定也是必須走的道路。”他說。

  這位專家告訴記者,《物權法》很可能以“永佃權”對農民耕種的土地進行財產的界定,“我現在比較傾向的是,以耕種土地的年限界定農民是否對耕地擁有永佃權,當超過一定的年限之后,就可以視農民的耕地為個人財產,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護。”他說。

  立法十分必要,但立法卻需要時間。而在此之前,迅速建立一套相應的補償機制來應對一系列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這種機制建立起來十分困難。

  “現在主要的問題就是適齡轉非勞動力的問題,”北京市民政局一位主管官員告訴記者,“一些原鄉鎮政府在農轉非之后,采用了注冊企業,將適齡轉非勞動力吸納進自辦企業的方式解決這些轉非農民的生活來源問題,不過,目前的情況也不是很好。”

  這種機制難于取得很好效果的原因在于兩方面,一是自辦企業自身的生存問題,由于市場競爭激烈,自辦企業通常經營管理水平不高,往往難以承受住激烈的市場競爭,最終還是會被淘汰。二是企業的容量問題:由于目前類似的自辦企業多是從事社區保潔等方面的業務,企業規模較小,就算能夠在市場中生存,也難以真正將所有的轉非勞動力吸納到自辦企業中。

  在這樣的情況下,在征地補償方式和標準上進行必要的突破就成為一個可行的途徑。

  200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兩個文件,對30倍的上限進行了突破,要求地方政府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進行相應補貼。

  所謂30倍的上限是指,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征地產生的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而在2004年的兩個文件下發之后,突破30倍的上限已經成為可能,目前,剩下的問題,也就是執行層面的問題。

  此外,記者從國土資源部內部了解到,土地利用司方面已經開始考慮“征地與買地同價”的政策思路,也就是說,要求征占土地的補償與市場上購買土地的價格采取同一標準,并通過土地占有和使用環節上課稅,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解決城市發展的可持續性問題。

  “現在這個制度正在研究的過程中,”一位國土資源部的內部人士告訴記者,“至少已經提上了議事日程,但是,具體什么時候能夠正式出臺,現在還是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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