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第33號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999〕第2號)及《關于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及其工作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01〕44號)的規定,我局對2005年上半年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公告如下:
一、批準頒發下列單位甲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業務范圍見附件):
(一)北京中融信達環保技術投資有限公司(國環評證甲字第1051號)
(二)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3001號)
二、批準頒發下列單位乙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業務范圍見附件):
(一)北京華路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025號)
(二)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026號)
(三)浦華控股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027號)
(四)交通部科學研究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028號)
(五)北京中安質環技術評價中心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029號)
(六)核工業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030號)
(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規劃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031號)
(八)錫林郭勒盟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422號)
(九)東北大學(國環評證乙字第1530號)
(十)徐州市工程咨詢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1966號)
(十一)南京智方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7號)
(十二)常州綠島環境咨詢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8號)
(十三)麗水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025號)
(十四)江西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國環評證乙字第2319號)
(十五)青島大學(國環評證乙字第2444號)
(十六)湖南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729號)
(十七)中南林學院(國環評證乙字第2730號)
(十八)廣東核力工程勘察院(國環評證乙字第2852號)
(十九)重慶渝佳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3128號)
(二十)克拉瑪依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4015號)
三、批準頒發下列單位乙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限于開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業務:
(一)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032號)
(二)天津市澤立環境保護技術服務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1113號)
(三)泊頭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228號)
(四)河北萬圣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229號)
(五)唐山賽特爾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230號)
(六)山西凱爾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325號)
(七)山西財經大學(國環評證乙字第1326號)
(八)山西省煤炭規劃設計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327號)
(九)松原市興旺環境保護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620號)
(十)白山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621號)
(十一)杭州東天虹環境保護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2026號)
(十二)杭州浙商大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2027號)
(十三)杭州市環境保護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2028號)
(十四)邵武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231號)
(十五)肥城市龍山環保科研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445號)
(十六)山東紡織職業學院(國環評證乙字第2446號)
(十七)聊城市東昌府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447號)
(十八)山東省環境科學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2448號)
(十九)山東理工大學(國環評證乙字第2449號)
(二十)山東環保產業集團總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2450號)
(二十一)河南農大風景園林規劃設計院(國環評證乙字第2529號)
(二十二)河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2530號)
(二十三)孟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531號)
(二十四)天門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631號)
(二十五)忠縣巴王環境咨詢服務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3129號)
(二十六)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服務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3130號)
(二十七)西南農業大學(國環評證乙字第3131號)
(二十八)重慶市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國環評證乙字第3132號)
(二十九)昭通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3430號)
(三十)慶陽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3715號)
(三十一)大通縣環境科技咨詢服務部(國環評證乙字第3913號)
(三十二)新疆阿克蘇地區環境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4016號)
四、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由乙級晉升為甲級,證書編號變更為國環評證甲字第2005號。
五、批準下列單位業務范圍由環境影響報告表擴大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業務范圍見附件):
(一)北京國之光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022號)
(二)山西省運城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316號)
(三)晉中地區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318號)
(四)山西省農業生態環境建設總站(國環評證乙字第1322號)
(五)內蒙古清源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417號)
(六)泰興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936號)
(七)黃山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121號)
(八)江西省宜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314號)
(九)青州市方元環境保護科研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441號)
(十)萊州市綠諾環境科學技術研究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2442號)
(十一)隨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625號)
(十二)潛江市金城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630號)
(十三)郴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723號)
(十四)重慶智力環境開發策劃咨詢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3122號)
(十五)陜西省國防科技工業環境監測科研所(國環評證乙字第3612號)
(十六)吳忠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3809號)
六、批準下列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業務范圍的調整:
(一)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國環評證甲字第1002號)調整“輕工、紡織、化纖” 行業類別為“采掘”行業類別;
(二)北京市機電研究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013號)增加“社會服務”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業類別;
(三)北京萬澈環境科學與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021號)增加“社會服務”和“ 輕工、紡織、化纖”行業類別;
(四)張家口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217號)增加“采掘”行業類別;
(五)葫蘆島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526號)增加“采掘”行業類別;
(六)大連市環境技術開發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1529號)增加“化工、石化及醫藥”和“區域開發”行業類別;
(七)吉林省輻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619號)增加“社會服務”行業類別;
(八)南京賽特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4號)增加“機械、電子”行業類別;
(九)臺州市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乙字第2002號)增加“海水”要素,調整“社會服務”行業類別為“海洋及海岸工程”行業類別;
(十)福建閩科環保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2225號)增加“海水”要素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業類別;
(十一)黃河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甲字第2504號)增加“交通運輸”行業類別;
(十二)湖北君邦環境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國環評證甲字第2608號)增加“電磁輻射”行業類別;
(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國環評證乙字第2923號)增加“核及放射性”要素和“核反應堆及核技術應用”行業類別;
(十四)農業部新疆勘測設計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4001號)增加“火電”行業類別;
(十五)新疆煤炭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4008號)增加“交通運輸”行業類別;
(十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4013號)增加“水利、水電”和“農、林、牧、漁業”行業類別。
七、批準下列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單位名稱的變更:
(一)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國環評證甲字第1002號)更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發展中心;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核化研究所(國環評證甲字第1047號)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核化安全研究所;
(三)北京市機電研究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013號)更名為北京機電院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四)北京華迪環科信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1023號)更名為中輝國環(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五)河北省冶金研究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212號)更名為河北省眾聯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河北省科學院河北省計劃委員會地理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214號)更名為河北省地理科學研究所;
(七)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403號)更名為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八)核工業東北地質局二四○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528號)更名為核工業二四○研究所;
(九)中國科學院長春地理研究所(國環評證甲字第1601號)更名為中國科學院東北地理與農業生態研究所;
(十)上海化工設計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802號)更名為上海化工設計院有限公司;
(十一)化學工業部連云港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1908號)更名為中藍連海設計研究院;
(十二)煤炭工業部南京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乙字第1912號)更名為中煤國際工程集團南京設計研究院;
(十三)儀征市環境咨詢中心(國環評證乙字第1932號)更名為儀征市綠源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十四)無錫市錫山區環境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1935號)更名為無錫市錫山區環境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
(十五)安徽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甲字第2102號)更名為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十六)安徽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國環評證乙字第2122號)更名為安徽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十七)福建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甲字第2202號)更名為福建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十八)國家電力公司中南電力設計院(國環評證甲字第2604號)更名為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
(十九)黃石高等專科學校(國環評證乙字第2613號)更名為黃石理工學院;
(二十)湖北省氣候應用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615號)更名為湖北省氣象科技產業管理中心;
(二十一)國家電力公司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2701號)更名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二十二)英德市環境保護服務公司(國環評證乙字第2841號)更名為英德市德寶環境保護服務有限公司;
(二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地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902號)更名為百色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二十四)國家電力公司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3206號)更名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
(二十五)四川省交通廳內河勘察規劃設計院(國環評證乙字第3208號)更名為四川省交通廳交通勘察設計研究院;
(二十六)國家電力公司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3301號)更名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
(二十七)國家電力公司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3402號)更名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
(二十八)國家電力公司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國環評證甲字第3603號)更名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
(二十九)核工業西北地質局二○三研究所(國環評證甲字第3608號)更名為核工業二○三研究所;
(三十)安康地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國環評證乙字第3609號)更名為安康市環境影響評價所;
(三十一)商洛地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3614號)更名為商洛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三十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研究所(國環評證甲字第3801號)更名為寧夏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十三)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國環評證乙字第3802號)更名為寧夏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請上述單位于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指定領證地點領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領證時,第一至三項中的單位應攜帶本單位環評人員上崗證原件及辦理上崗證變更手續所需的全部材料;第四至七項中的單位應攜帶原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其中第七項中的單位請同時帶齊本單位環評人員上崗證原件及辦理上崗證變更手續所需的全部材料。
領證地點: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地址:北京市安外北苑大羊坊8號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內二號樓中段三層
聯系電話:(010)84915232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業務范圍核定情況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 題 詞: 環保 環評證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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