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馮佳
銀監會近日頒布實施《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將在我國建立貨幣經紀制度。
《試點辦法》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從事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
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以及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貨幣經紀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的經紀服務,需報經證監會審批。
《試點辦法》對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提出資質要求。主要的規定包括:
一是出資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是境外出資人應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每年稅后凈收益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須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境內出資人為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目前符合這些條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不允許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
二是貨幣經紀公司設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貨幣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以及利率市場化,中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將面臨匯率和利率波動雙重風險,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及時地提供國際市場上的資金價格。
《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將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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