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初期采取中外合資形式;境內出資人目前主要是信托公司
本報北京電 (記者 于揚)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監會近日頒布實施《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將在我國建立貨幣經紀制度。根據“先行試點、逐步放開”的管理政策,初期,貨幣經紀公司可采取中外合資的形式設立。目前符合境內出資人條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不得入股投資。
按照《試點辦法》的規定,試點貨幣經紀公司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境內外金融機構,它是經批準在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并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階段,允許開辦的業務只包括貨幣經紀公司的部分基本業務,包括向金融機構提供境內外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但必須嚴格遵守中立性原則,不得開展自營交易,也不允許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從國際經驗看,貨幣經紀業的競爭十分激烈,因此,我國貨幣經紀業的發展將遵守循序漸進、逐步規范的原則,實行先行試點、逐步放開的市場準入政策。在引入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資的形式,由國內適合條件的機構與國際知名貨幣經紀公司成立中外合資經紀公司,以利充分借鑒國際良好作法。
《試點辦法》對境內外出資人的資質分別提出要求:境外出資人應從事該業務20年以上、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每年稅后凈收益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境內出資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目前符合這些條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而為規避利益沖突,《試點辦法》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
《試點辦法》還規定,貨幣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設立分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為配合《試點辦法》的實施,中國銀監會制定的《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也將于近期公布。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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