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熱點公眾矚目 公布一個月建言逾萬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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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2日 07:23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本報北京8月11日訊(記者 石國勝)物權法草案7月10日面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意見,現已屆滿1個月。記者今天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獲悉,公眾對草案反應積極,截至8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群眾意見10032條,焦點主要集中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個方面。 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草案第四十九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公共利益”很神圣。但是,有的地方曾經出現過以“公共利益”為名進行的違法違規征收、征用,損害了公民權益,褻瀆了“公共利益”。 在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群眾提出,征收征用應當嚴格區分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把公益活動取得的不動產和動產納入國家征收征用的范圍,把商業活動取得的不動產和動產納入市場調節機制,避免社會矛盾,體現公平原則。建議對“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對政府以征收和征用的名義參與商業活動作出禁止性規范。 有的群眾建議,為嚴格依法行政,建議將征收、征用的主體限定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車庫、停車位如何確定權屬? 草案第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 生活水平提高了,買車的多了,麻煩也隨之而來了:房地產買賣中,車庫、停車位的權屬歸誰? 對草案以“約定”為解決車庫權屬爭議的方式,有人認為,目前開發建設單位處于強勢地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業主處于弱勢,房地產開發單位很可能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強制要求約定車庫歸屬賣方,不利于對業主利益的保護和目前車庫糾紛的解決。純粹以約定的方式處理車庫的權屬,顯然存在弊端,以“法定”加“約定”的方式來解決,相對穩妥,建議對業主應享有的公共停車空間以法律強制規定予以保證。 停車位屬于稀缺資源,一旦權屬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就可以隨意處置停車位,隨意提高停車費用,對業主不公平。對此,有人建議法律明確規定,住宅區域的停車位為住宅必需的配套建筑設施,政府應該在建筑規劃時就要求開發商必須建設多少停車位。 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保證合法補償權利? 草案第一百三十七條:征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在農民的承包土地被征收時,如何保證他們的合法補償權利? 對此有人認為,征收農村土地,應當召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參加的聽證會,而不是僅僅告之其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 有人提出,為了防止村民會議中多數群眾剝奪外來戶、出嫁婦女等少數群眾合法補償權利的問題,應增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時,不得剝奪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補償和分配權利”的規定。 有人建議,征收承包土地的應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本集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宅基地轉讓:一戶一處宅基地規定過死嗎? 草案第一百六十條:農戶占有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根據物權法草案目前的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對這一規定的看法依然存在分歧。 有人認為,草案的規定過死,不利于農村發展鄉鎮工業、家庭工業和家庭養殖業。 還有人認為,經土地所有權人2/3以上的成員同意,并按規定向村集體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且報有關行政部門批準后,農戶可擴大宅基地面積,或擁有第二處宅基地以及建造居住之外的工業、商業等用途的房屋。 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草案第二百零二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四)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產成品等動產;(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飛行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草案列舉的可抵押物中并沒有農村承包經營的土地。有的群眾認為,只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農民才能獲得比較完整的土地權利,才能自主地安排土地融資,獲取較大的發展資本,因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在其合同權利期限內應可以抵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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