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會公布以來,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各地人民群眾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積極提出意見。截至8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各地群眾意見10032條,其中7月27日至8月10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眾意見3517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對征求到的群眾意見進行了分析。群眾高度肯定了物權
法草案,認為此次公布的草案貼近社會生活,有利于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多數群眾認為,草案的內容已經比較成熟,希望進一步修改后盡快出臺。
很多群眾表示,全國人大在向全社會廣征意見的過程中,對一些群眾不易理解的法律術語作出名詞解釋,有利于進一步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熱情,從而更好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情。
從7月27日至8月10日群眾所反映的意見看,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方面:
三者平等保護:應明確“含義”和“范圍”
多數群眾認為草案將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放在一章規(guī)定,有利于促進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的平等保護。
有的認為,草案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范圍的規(guī)定不夠清晰,建議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范圍細化,明確什么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由誰代表集體行使城鎮(zhèn)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有的認為,應明確集體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出資人的權責。
有的認為,草案第六十六條中的“私人”,是按照所有制所作的劃分,而不是按照民事主體的法律形態(tài)所作的劃分,為了避免含義模糊,建議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物業(yè)管理費征收:按面積征收不公
有的認為,按面積征收物業(yè)管理費對面積較大的住房的業(yè)主顯然不公平,建議草案第七十八條增加一款:物業(yè)管理費必須按每套房或每戶人家計征,不能按面積計征;如果按面積征收物業(yè)管理費必須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業(yè)主同意。
有的認為,停車位屬于稀缺資源,一旦權屬歸開發(fā)商所有,開發(fā)商就可以隨意處置停車位,隨意提高停車費用,對業(yè)主是不公平的。建議草案明確規(guī)定,住宅區(qū)域的停車位為住宅必須的配套建筑設施,政府應該在建筑規(guī)劃時就要求開發(fā)商必須建設多少停車位。
相鄰關系處理:可按當地習慣
許多群眾認為,草案關于相鄰關系的規(guī)定有利于解決常見的涉及相鄰關系的民事糾紛;也有不少群眾認為,草案關于相鄰關系的很多規(guī)定過于原則,難以解決實踐中有關民事糾紛。
有的建議,草案第八十九條增加規(guī)定:處理相鄰關系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有的建議,草案第九十條增加規(guī)定: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沒有約定的,按照面積、人口權利均等原則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按照規(guī)劃排放或者尊重自然流向。
給拾得人報酬:區(qū)分主動返還和被動返還
有的認為,應當明確規(guī)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按照草案規(guī)定,拾得者幾乎沒有權利,只有義務。許多群眾認為,如果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無疑違背了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的傳統(tǒng)美德。法律更應提倡拾金不昧。有的認為,是否應當給予拾得人報酬,應區(qū)分拾得人主動返還和被動返還兩種情況。建議將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條修改為: 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主動返還或者上交遺失物的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不主動返還或者上交遺失物而且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建設用地使用權延長:利于國家和社會的長久穩(wěn)定
有的提出,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由現(xiàn)在的70年延長至100年,從而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長久穩(wěn)定。有的提出,應延長至150年。 有的提出,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應自動延長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為止。
有的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年限是50年或更短時間的情況,對此應統(tǒng)一延長為70年,使用期屆滿后可采取交納年費的方式進行續(xù)期。
此外,有的群眾還建議: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應適當延長,時間太短,不利于各級人大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征求意見工作的完成,也不利于廣大人民群眾熟悉物權法草案、查閱資料、收集意見、整理歸類,理性系統(tǒng)地對草案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有的群眾認為,草案中“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或“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的表述占法條總數的12%,這種表述應盡量少用,否則不利于物權法的順利實施。(記者趙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