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有人建議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21:30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8月11日電 (記者 沈路濤、張宗堂、鄒聲文) 正在征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將不動產納入善意取得的范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征求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時,有人提出,這一規定對交易安全給予了過分保護,可能損害不動產權利人的權益,因此建議草案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的草案還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
此外,對于是否應當設立“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意見依然分歧。有人認為,按照草案目前的規定,拾得者幾乎沒有權利,只有義務,有失公平;但許多人表示,如果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無疑違背了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法律更應提倡拾金不昧。 目前草案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物主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有人提出,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費用的比例,防止出現支付的費用遠遠大于遺失物價值的情況。 還有人認為,草案關于“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的規定不妥,建議可以歸拾得人。(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