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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20:47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韓雪萌

  日前,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試點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試點辦法》自2000年開始起草。在起草工作中,經過充分研究,中國銀監會對《試點辦法》進行了反復修改,提高了《試點辦法》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試點辦法》主要從貨幣經紀公司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范圍和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試點辦法》分六章共65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立法依據、貨幣經紀公司功能定位和監管機構。第二章為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主要包括:出資人資格要求、機構設立條件、注冊資本,機構籌建、開業、分支機構設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及變更事項的報批和機構終止等規定。第三章為業務范圍。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開辦的主要業務。第四章為監督與管理,就有關業務管理提出要求,重點是防范貨幣經紀公司的操作風險,如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根據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專門的合規部門,加強對客戶資料的審核及對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緊急情況處理機制;有關停業整頓的規定等重要制度。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對貨幣經紀公司違規設立以及違規經營的行為做出具體處罰規定。第六章為附則。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

  問:《辦法》對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提出什么資質要求?

  答:《辦法》對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資質要求。其中,主要的規定包括:

  一是出資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條件是:(1)出資人應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2)境外出資人應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每年稅后凈收益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須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3)境內出資人為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目前符合這些條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4)出資人經營業績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5)出資人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際慣例,為了規避利益沖突,《試點辦法》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

  二是貨幣經紀公司設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1)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貨幣經紀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4)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5)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等其他條件。

  問:貨幣經紀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么?

  答:《試點辦法》規定,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業務:(1)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2)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3) 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4) 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5)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貨幣經紀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的經紀服務,需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基于我國金融市場目前的發展狀況和我國外匯管理的規定,《試點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現階段允許開辦的業務只包括貨幣經紀公司的部分基本業務。根據國際經驗,對貨幣經紀公司明確了不做自營的中立性原則,嚴格規定不得開展自營業務。同時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外匯、貨幣市場產品、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不允許從事自營交易,不允許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也不允許商業銀行向貨幣經紀公司投資。這不僅能夠保證貨幣經紀以完全的中立性確保交易的公正,不會采取有意抬高或壓低價格的方式侵害客戶利益,也不會在行情變化時為了滿足自營要求而壓后客戶的交易委托。同時,將保證貨幣經紀業在活躍交易、提高流動性時,不會為金融市場增加系統性的風險。

  問:對貨幣經紀公司的資本金有什么要求?

  答:由于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被嚴格限定在經紀業務范疇,因此,注冊資本不需要很大。各國監管當局對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一般要求在除辦公設施以外,能維持兩到三個月的經營成本。考慮到我國租金、工資、經營成本等因素,《試點辦法》規定,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

  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問: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監管要求是什么?

  答:由于貨幣經紀公司只是貨幣交易的中介機構,沒有自營功能,交易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屬于交易雙方,所以,它沒有通常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支付、流動性、信用等風險,它所要管理的主要是操作風險。《試點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的市場準入、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處置風險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監管要求。特別是對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提出了明確具體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貨幣經紀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與內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重點要防范操作風險等。

  為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中國銀監會將制定《試點辦法》的實施細則,著重從機構設立程序、業務管理要求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及強化監督檢查措施等方面對《試點辦法》進行細化,提出更為具體的監管要求,確保貨幣經紀公司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

  問:《試點辦法》為什么把聲訊經紀和電子經紀同時列為規范范圍?

  答:貨幣經紀公司開展業務、為客戶服務時,通常采用兩種主要方式。傳統方式是經紀人通過電話和個人接觸完成交易。80年代后,電子經紀被運用于標準化產品或簡單的品種,如外匯即期、遠期,債券買賣等。聲訊方式被用于復雜、需要人工服務的金融產品。

  電子經紀系統有很大的優越性,它能夠提高效率、精簡人力、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時,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別是在發展新產品,適應市場交易產品的發展和客戶多方面需求方面缺乏靈活性。現代金融市場上,大部分產品交易過程比較復雜,不只牽涉到產品的價格,還牽涉到期限、數量、信用評級以及復雜的法律文本等,特別是金融衍生產品象信貸衍生產品等等,大部分工作仍需經紀人居間協商、撮合。目前,各國貨幣經紀公司大多選擇將傳統的經紀方式與電子經紀方式結合起來的混合系統。因此,《試點辦法》將聲訊經紀和電子經紀同時列為規范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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