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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騙取住房公積金案審理尷尬無法律可治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17:47 南方周末

  □本報記者 戴敦峰

  南京市玄武區法院的法官不久前遇到了一個尷尬情況:在審理“國內首例騙取住房公積金案”時,由于找不到適用于住房公積金(下稱“公積金”)的相應法律條款,對利用偽造證件騙取公積金的罪犯,最后只能按“偽造國家印章、證件罪和偽造企業印章罪”作出判決,而被騙取的公積金也無法追回。

  為了改變這一尷尬局面,更有力地打擊騙取公積金的違法行為,玄武區法院和檢察院已分別向有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希望能對《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出適當修訂,尤其要“進一步完善罰則”。

  騙取公積金竟成生財之道

  去年8月,一則幫人“公積金提現”的小廣告同時出現在南京的幾家報紙上。正想著買車而又苦于缺錢的李秦(化名),看到廣告后產生了一個念頭:把公積金提出來的話,應該有好幾萬元,不正好可以補上買車的資金缺口嗎?

  李秦于是循著這則廣告找到了一個叫張桂華的女人,并接受了她所提供的“公積金提現”服務。張桂華幫李秦偽造了房地產買賣契約、房產證和完稅發票等,然后以此為憑證從銀行提取了9萬元公積金。按照雙方當初的約定,李秦付給了張桂華1200元的“服務費”。

  其實,張桂華走上這條“生財之道”實屬偶然。

  去年上半年,一位過去的同事找到張桂華,請她“幫著想想辦法”把公積金提出來。張桂華便以每份300元的價格,請幾個專做假印章、假證件的人偽造了一套購房契約和完稅發票,又花1元錢從房管局買了一份空白“房屋買賣契約”,填上了虛假內容。就憑著這些假材料,她居然成功地幫這位前同事提出了公積金,并因此獲得了不菲的酬勞。

  “首戰告捷”的張桂華發現,這項“業務”利潤豐厚,做起來也容易,此后便投身到這項“生意”當中,而且越做膽子越大。

  為了擴大業務量,張桂華與一些房地產中介公司開展了“合作”:中介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公積金提現”等內容的廣告招攬“客戶”,然后將收集到的客戶信息提供給張桂華;張桂華再將含有該客戶信息的假“完稅票”等手續提供給這些中介,由中介持上述假手續陪客戶去銀行提取公積金并收取費用;最后中介再與張桂華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贓”,一般提1萬元以下的,張桂華可分得約800元。

  后來,張桂華又開始“招兵買馬”。她先后拉無業人員張明強及某房地產中介的員工等人入伙,讓他們在報紙上登廣告為自己招攬“客戶”。

  去年12月,感覺做這項業務“風險不大”的張明強,決定自己單干以獲取更多的利潤。今年1月,張明強等人在幫他人非法提取公積金時被警方抓獲,他很快供出了張桂華。

  2月20日,張桂華被玄武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此后,張明強等另外9名犯罪嫌疑人也陸續“歸案”。

  司法部門的尷尬

  7月初,張桂華等人在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受審,此案被媒體稱為“國內首例騙取公積金案”。

  “但是,最后的判決實際上與公積金并沒有關系。”此案主審法官、玄武區鎖金村法庭刑庭的龐庭長日前告訴記者,“我們在判決時,因為找不到適用于公積金的相應法律條款,只能按‘偽造國家印章證件罪和偽造企業印章罪’作出判決。”

  “相關部門管理上的漏洞,使得此案的查處和認定都非常困難。一些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很多情況,但辦案部門卻無法找到相關的證據。”玄武區檢察院的徐歡檢察官對記者說,“不過,他們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及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證據確鑿,這已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

  法庭最終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證件罪”和“偽造企業印章罪”判處張桂華4年有期徒刑。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玄武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陳玲偉解釋說:“雖然我們也認為,偽造國家機關證印騙取公積金的行為,危害性要遠遠大于一般的偽造國家機關證印的行為。但我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也就是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騙取公積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所以我們只有通過打擊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行為,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據了解,住房公積金是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建立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目的是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居民居住水平。該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違反《條例》的規定,偽造證明材料支取公積金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對公積金的正常管理。”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處的倪瑞榮處長表示,“對這種違法行為如不加以制止,勢必會擾亂公積金的管理秩序,使公積金余額不斷減少,嚴重影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運作,最終將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直接損害廣大繳存人的利益。”

  “可是,對于像李秦這樣騙取公積金的行為,我們現在卻沒法追究,因為《條例》里并沒有對此規定罰則,而對它又不適用刑法。”龐庭長有些無奈地說,“對這種違法行為的打擊,目前事實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被非法提走的公積金也難以追回。”

  而一位專門研究公積金問題的學者則告訴記者,《條例》是1999年公布,2000年修改的,“目前出現的諸如騙取公積金之類的許多新情況,當初制定《條例》的人是無法預計的。”

  有關部門目前掌握的證據顯示,從去年8月到案發時,上述10名犯罪嫌疑人共作案20余起,騙取公積金20多萬元,并從中獲利2萬余元。

  一位知情人士則透露,南京市去年被“異常提取”的公積金數額遠遠不止這么一點,“現在能查得出來并能從法律上得到認定的,不過是冰山一角”。

  據了解,玄武區法院和檢察院已分別向有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希望能對《條例》作出適當修訂,尤其要“進一步完善罰則”,以利于司法機關更有力地打擊騙取公積金的違法行為。

  漏洞如何封堵?

  據介紹,提取公積金的一般流程是:提款人帶上身份證、購房合同、完稅憑證等材料,到單位的公積金經辦人員處辦理支取手續;再由匯繳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單位預留印鑒,并附上有關證明材料,經相關銀行系統審核后,即可辦理公積金支取。

  “在這個流程中,財政局契稅所、提款人所在單位、銀行、公積金管理部門,以及刊登廣告的報社,彼此之間往往缺乏信息溝通,這就產生了很多漏洞。”龐庭長指出,“經濟利益的驅使,固然是張桂華這些人弄虛作假騙取公積金的最直接動因。但這些漏洞的存在,也給了他們可乘之機。”

  “漏洞,幾乎存在于公積金提取流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機構。”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逐一分析說,報社對廣告發布把關不嚴,特別是對其內容的合法性疏于審查,就使得不法分子利用公眾對報紙的信任擴大了不法信息的影響面;契稅所制作的完稅憑證防偽措施不強,客觀上降低了犯罪的成本與難度,使得不法分子能輕易偽造出完稅憑證;而提取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對其所申報的購房情況審查不嚴,相關銀行又疏于審查提款人所持憑證的真偽,另外,公積金管理部門也缺乏必要的監督與審查手段,這些漏洞都為不法分子騙取公積金大開了方便之門,使其作案屢屢得手。

  “最大的漏洞是,契稅所、銀行和公積金管理部門三者之間缺乏必要而及時的信息溝通。”這位人士進一步指出,“如果這3個部門之間將此項工作的相關信息聯網,就能使公積金被騙取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倪瑞榮也認為,“一旦完稅憑證、購房合同和房產證等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要件都能實現網絡審核,造假者也就無計可施了。”

  倪瑞榮告訴記者,為了有效遏制騙取公積金這個“前所未有的新的違法行為”,公積金管理部門正在與各相關機構協商實現信息聯網、資源共享的問題。但他同時也表示,“解決這個問題并不是一家就能說了算的,需要各個部門之間充分協作和配合,因此必然是個不短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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