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785號
2005-07-28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一些地區出口企業反映使用昆明機場海關簽發的A4紙報關單證明聯是否能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經我局與海關總署聯系,最近我局收到《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函》(署辦函〔2005〕94號,見附件1)。來函稱:海關總署已要求昆明機場海關暫停使用A4紙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并提出對該關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以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使用A4紙簽發的報關單與電子數據核對一致的,稅務部門可認定為該關簽發。為此,經商海關總署同意,我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取得上述期間昆明機場海關使用A4紙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可作為出口退稅憑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提供的是昆明機場海關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使用A4紙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見附件2)的,各地稅務機關在與相關電子數據核對一致的情況下,可作為出口退稅憑證。稅務機關如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是2005年4月1日以后昆明機場海關使用A4紙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一律不得作為出口退稅憑證使用,相關出口企業應向昆明機場海關申請重新簽發符合規定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黃聯。
二、對上海市的出口企業取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A4紙報關單的,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應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受理、審核、審批退稅。逾期不申報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出口退稅,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的有關規定補稅。
三、其他地區的出口企業,凡已按規定的退稅時限申報退稅,因提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A4紙報關單,稅務機關未辦理退稅的,出口企業也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稅;未在規定的退稅時限申報的,稅務機關一律不再辦理出口退稅,并按有關規定補稅。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出口退稅憑證的審核工作,對出口企業提供不符合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并通知相關企業。
附件:1.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樣本)(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署辦函[2005]94號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函
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昆明機場海關使用A4空白打印紙簽發報關單證明聯的情況,經了解,該關做法是從提高通關效率、方便企業和現場操作上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有關條款并與云南省國稅局研究確定的。但由于簽發的證明聯辦理退稅超出了云南省的范圍,影響了一些企業及時退稅。
對以上情況,經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主要是為滿足企業自行打印紙質報關單向海關遞交的需要。鑒于目前我署已有統一印制的報關單證明聯,為保證國稅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業務及企業及時辦理退稅和外匯核銷,我署已通知該關暫停使用A4紙簽發報關單證明聯。
為減輕企業重新申請簽發證明聯的負擔和縮短企業辦理退稅的時間,對昆明機場海關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使用A4紙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不再重新簽發。請通知各地退稅部門,上述期間內簽發的A4紙質證明聯數據經與電子數據驗核一致即可認定昆明機場海關簽發。
特此致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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